法規名稱: 學士班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林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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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130069240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學士班學生就學期間服役職涯發展需求,配合兵役政策推動,依據教育部「大學校院學士班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實施指引」及本校學則第五十八條之一,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士班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有關九十四年次以後出生,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就讀本校四年制學士班學生,申請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者(以下簡稱就學役男),其可依個人意願於就學期間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申請獲得核准之就學役男,即適用本辦法,延畢生不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就學役男如已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數,得依本校學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不受該條文第一項「各學期名次均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百分之十以內」之限制。申請提前畢業者,應於擬畢業學期之期中考後一週內提出申請,經各系初審合格,並經教務處複審通過後,報請核准並授予學士學位證書。入學後經提高編級至三年級含以上之學生,不得申請提前畢業。
第四條
就學役男辦理休學入伍服役者,應於申請時或於服役期滿後,檢附徵集令、退伍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休學期間亦不納入修業年限。
第五條
就學役男若因申請就學期間服役,得不受本校選課準則第三條每學期學分上限規範,另於原定修業期限內超修之學分不予收取學分費。
第六條
就學役男暑期修課規定如下:
一、
就學役男暑期修課不受未修課限制,比照本校原達暑期修課開課人數規範之學分費收取,收費項目及退費規定,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理要點」辦理。欲修讀之暑期課程有修課人數不足時,仍由學校協助開課。
二、
就學役男有暑期修課需求者,依所屬系規定提出申請,經就讀所屬系主管同意及教務長核准後,可至他校修習暑期課程。
第七條
就學役男跨校選課規定如下:
一、
本校學生校際選課,以該學期或暑期未開設之課程為原則,但就學役男如遇課程衝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選課時,不在此限,且應於每學期註冊選課時一併辦理。
二、
本校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課程,以不超過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且總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應修學分數三分之一,若就學役男,擬超修學分高於前開規定者,需提出申請並經所屬系主管及教務長核定者,得不受此限。
第八條
就學役男復學、學習銜接與輔導規定如下:
一、
完成服役:應入原肄業學系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二、
新訓驗退:依徵兵規則驗退者,驗退後應入原肄業學系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驗退後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三、
因病停役:依兵役法第二十條辦理因病停役者,依其就醫或休養需求,應由原肄業學系安排後續康復之復學規劃,並得酌情適用本辦法。
四、
就學役男於服役後復學(含中途驗退或停役情形),應由原肄業學系進行選課輔導,並提供課程銜接及學習輔導等協助。
前項原肄業學系變更或停辦者,應由教務單位輔導就學役男至適當學系肄業,並由該學系進行選課輔導,提供課程銜接及學習輔導等協助。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