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課外活動組
業務承辦人: 陳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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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促進校園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特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按校、院、系(所)層級,成立學生自治團體,包括學生會、畢聯會及各院、系學會等,本校學生均為當然會員。
第三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學生會為學生最高自治團體,代表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利,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四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管理及解散,依各學生自治團體之組織章程辦理,報請學校核准後實施。
第五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本校學生事務處及所屬系(所)之輔導。
第六條
學生自治團體經本校核定後,得向會員收取會費。經輔導單位同意並得對外募款或接受捐助。
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由其自行保管、分配,但應周詳規劃,妥善運用,定期向會員公布,並接受輔導單位之監督查核。
學生自治團體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制度及相關法令。
第七條
學生自治團體有關活動之申請、文宣海報張貼及出版品發行等事項,應遵守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自治團體出版品之相關法律責任由該自治團體及其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八條
學生個人有舉辦集會活動之需要者,應向學生自治團體登記,並由學生自治團體代為向相關單位申請。
第九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相關會議。
第十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參訪、藝文及服務等活動,以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幹部、學生會會員代表之自治理念、管理能力及議事技能。
第十一條
學生自治團體如有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理,並應負違規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