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實習就業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職涯發展組
業務承辦人: 甘敬琳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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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推動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就業規劃以及職涯發展等相關事項,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實習就業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實習就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18人,組成如下:
一、
當然委員8人:由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發長、財務長、國際長、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處長及職涯發展組主任擔任之;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二、
選任委員10人:由校長遴聘學院院長、專任教師代表、合作機構代表、學生代表及校外法律學者專家擔任之。任期為1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
督導實習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
檢核及確認學生實習合約書之簽訂。
三、
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四、
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五、
督導與實習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六、
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七、
協助各系建立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作業機制。
八、
審議學生專業技能優異獎勵事宜。
九、
協助本校與公民營企業交流及資訊交換等業務之推展。
十、
提供本校規劃學生生涯及職涯發展措施之諮詢。
十一、
規劃其他學生校外實習權益保障相關事項、審議其他相關議案或提供各項作業規劃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有關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應先由各系之實習相關委員會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提送本會備查或研議處理。
第四條
本會得依任務需要組成工作小組,並授權由工作小組執行前條第一項本會職掌。工作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派。工作小組應定期於本會召開之會議報告執行成效,並針對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結果提送本會備查或研議處理。
第五條
本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得指定其他委員擔任之。
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