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實習就業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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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職涯發展組 |
業務承辦人: | 甘敬琳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為推動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就業規劃以及職涯發展等相關事項,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實習就業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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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學生實習就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18人,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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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職掌如下:
前項第三款有關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應先由各系之實習相關委員會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提送本會備查或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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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得依任務需要組成工作小組,並授權由工作小組執行前條第一項本會職掌。工作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派。工作小組應定期於本會召開之會議報告執行成效,並針對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結果提送本會備查或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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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得指定其他委員擔任之。
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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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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