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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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師資培育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李佳榕 |
第一條 |
為培育中等學校及幼兒園之優良師資,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及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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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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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中心置主任1人,主持中心業務,必要時得置副主任,協助處理中心業務。
中心主任之產生,由校長聘請具有教育專業背景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任期以3年為原則,得連任1次。
本中心置6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及職員若干人。
本中心專任教師及主聘為本中心之合聘教師,每週於本中心授課時數應達4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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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處理師資培育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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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課程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中心會議及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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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中心設置教學研究等專業空間及師資培育相關圖儀設備,應符合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之規定;專業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及圖儀設備借用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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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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