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師資培育中心
業務承辦人: 李佳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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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20180393號函核定
第一條
為培育中等學校及幼兒園之優良師資,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及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職掌如下:
一、
負責師資培育課程之規劃及相關課程之開設。
二、
協調各院、所、系參與師資培育課程之規劃與執行。
三、
洽定並辦理教育實習機構之簽約。
四、
規劃與執行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及學生實習成績之評量。
五、
辦理本校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甄選。
六、
協助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七、
輔導畢業生參加教師資格檢定、教師甄選及相關教育工作。
八、
研擬本中心中長程發展計畫與各項計畫之評估、執行、檢討與改進。
九、
辦理其他師資培育課程相關之工作。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1人,主持中心業務,必要時得置副主任,協助處理中心業務。
中心主任之產生,由校長聘請具有教育專業背景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任期以3年為原則,得連任1次。
本中心置6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及職員若干人。
本中心專任教師及主聘為本中心之合聘教師,每週於本中心授課時數應達4小時以上。
第四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處理師資培育相關工作:
一、
研究發展組:負責推動專案計畫之申請、教材之研發及學術研討會之舉辦等相關事項。
二、
課程與教學組:負責本中心課程規劃及開設、教學方法研討、學習輔導及評量工作。
三、
實習及就業輔導組:負責本中心教育實習之規劃、實習學生輔導及畢業生就業輔導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課程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中心會議及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中心設置教學研究等專業空間及師資培育相關圖儀設備,應符合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之規定;專業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及圖儀設備借用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