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波錠紀念圖書館志工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讀者服務組
業務承辦人: 鍾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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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圖書資訊處主管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朝陽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結合校內外之人力資源,推展推展波錠紀念圖書館(以下簡稱圖書館)各項服務,散播書香氣息,提昇資訊素養,並提供有志者參與圖書館服務,以貢獻其智慧及經驗,成立「朝陽科技大學波錠紀念圖書館志工隊」(以下簡稱志工隊),並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波錠紀念圖書館志工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徵募對象:
一、
本校教職員生,或年滿20歲之社會人士。
二、
具服務熱忱,操守良好,無不良嗜好者。
三、
能接受本處指派工作,並依規定時數服務者。
第三條
徵募方式:
一、
本處不定期公開徵募,以張貼公告、刊登網頁等方式辦理徵募事宜。
二、
由本處志工業務承辦人進行資格條件初審。
三、
初審通過人員則安排面試複審,複審合格人員皆須參加職前講習,始能參與服務工作。
四、
經1個月試用期,其學習態度、服務熱忱及行為表現良好通過考核者,由本處發給服務證,成為圖書館正式志工。
第四條
為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志工隊設置隊長乙名,另設順書組、書庫組及期刊組等3組,各組置組長乙名,掌理各項業務及相關事宜,服務項目說明如下:
一、
隊長
(一)
對外代表全體志工。
(二)
綜理各項隊務事宜及遴選各組組長。
(三)
協助組長考核及輔導事宜。
二、
組長
(一)
綜理各項組務事宜。
(二)
承辦本處交付之任務,並負責與本處和小組成員聯繫。
(三)
推展各項服務工作,協助志工召募、訓練、考核及輔導事宜。
三、
依據圖書館業務需求,進行下列工作任務分組:
(一)
順書組
1、
將歸還圖書按索書號排列。
2、
巡視館舍空間。
3、
本處臨時交辦事項。
(二)
書庫組
1、
將順號完成的圖書至書庫歸架。
2、
書架整理。
3、
書架清潔。
4、
本處臨時交辦事項。
(三)
期刊組
1、
資料加工、報紙裝訂。
2、
期刊上架、巡架、順架。
3、
本處臨時交辦事項。
第五條
遴選及聘任:
一、
隊長:由本處遴派,任期2年為原則,得連任之。
二、
組長:由隊長及本處共同徵詢遴選,任期2年,得連任之。
第六條
志工會議:
一、
每年召開志工大會1次,全體志工均應出席。
二、
大會主席由隊長擔任之,並由本處派員列席參加。
三、
大會應就志工授證、志工選舉及其他需交付大會討論之提案進行議決。
四、
志工大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志工出席,出席志工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正式決議。
五、
會議建議事項須經本處核定後實施。
六、
隊長視需要得召開志工幹部會議,並請本處派員列席參加。
第七條
擔任圖書館志工期間,得享下列權利:
一、
志工享有與本校教職員相同之借書冊數與借期規定。
二、
享有本處投保之意外事故保險,保費由本處全額補助。
三、
免費申辦本校汽、機車通行證,本校教職員生除外。
四、
可參加本處辦理之演講活動及專業訓練課程。
第八條
擔任圖書館志工期間,應盡下列義務:
一、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規定。
二、
遵守本處各項規定。
三、
服勤或開會時,應注意守時、禮節、服裝整齊,穿戴志工背心及服務證,並確實簽到、簽退。
四、
參與本處所提供之志工教育訓練課程,並協助宣導本處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
參加各項與志工隊有關之會議或活動。
六、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七、
於圖書館開館時間內排班,每次至少服務2小時。(職前講習及志工教育訓練時數不列入服務時數計算)
八、
服務期間內如不能到館者,應事先請假。
九、
積極參與志工隊事務,能向隊長及組長提供建設性之意見。
十、
終止服務時,須於2週內繳回志工服務證及本校汽、機車通行證,及所有向本處借出之物品。
第九條
志工服務期間由志工隊隊長、組長及本處人員負責下列督導及考核:
一、
差勤管理:
(一)
志工應依排定之服務時間按時簽到、簽退。服勤時應穿戴本處核發之服務證及背心,以維本處團隊形象。
(二)
志工因故無法出勤時,請事先告知志工隊組長,俾利組長進行替補人力安排。
二、
工作考核:
(一)
依志工出勤之勤惰為考核依據,於學年終了時辦理考核。
(二)
志工服務期間如有下列情事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規勸、停權或立即取消其志工資格,且服務時數歸零計算:
1、
無故不到累計達3次者。
2、
服務態度不佳、行為不良,影響圖書館運作者。
3、
言行有損本處榮譽者。
三、
獎勵:
(一)
服務時數達120小時以上者,本處將報請學校致贈感謝狀。
(二)
服務時數達250小時以上者,本處將報請學校致贈感謝牌。
(三)
服務時數達500小時及1000小時以上者,本處將報請學校致贈感謝牌及紀念品。
(四)
志工表現優異者,本處得於適當機會給予表揚與獎勵。
第十條
志工依本處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致本處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本處對其有求償權。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圖書資訊處會議通過,圖資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