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學報編審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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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一、 |
本校學報定名為「朝陽學報」,英文名稱「THEJOURNALOFCHAO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以下簡稱本學報)其編輯、審查、印刷、發行除著作權及出版法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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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學報以刊載經編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有關特定專業學術論文、研究成果及設計創作為原則,以提昇本校學術專業領域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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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學報每學年出版1期為原則,得因配合重大學術活動增加刊期。邀稿稿件每篇以2萬字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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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校為邀集與編審學報稿件,特設學報編審委員會。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中心主任、不同領域資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若干人組成。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副召集人由院長、通識中心主任兼任,兼任委員之資深副教授以上教師由召集人另聘之,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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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編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1名,由各學院、通識中心專任教師兼任,負責規劃學報體例、編排、邀稿、核發稿費及印製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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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編審委員會以每學年開會1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議審定由副召集人所提邀稿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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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學報邀稿計畫及編審工作由編審委員會負責;本學報印刷工作由各學院、通識中心會同總務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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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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