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急難扶助基金設置要點
法規類別: 學生發展中心
業務承辦人: 謝念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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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本校為籌募急難扶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急難扶助基金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基金須設立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以昭公信。
三、
本基金須以學校名義接受各界定期及不定期之捐款,其支出以扶助本校學生(含至本校短期進修之學生)為限。
四、
各界之捐款人不得對於本基金之扶助對象作特定之指定;凡有指定特定對象之捐款,本校對該捐款僅作代收代付之處置,其款項不再經本基金專戶存提。
五、
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本基金之事務。管理委員會置委員5至11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
家長代表1人或2人。
(二)
社區公正人士1人或2人。
(三)
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1人。
(四)
學校教職員1人至5人。
委員任期1年,均為無給職。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六、
本基金之收支報告每月公告一次。
七、
對捐款予本基金達相當金額者,得經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建議,報請學校獎勵。
八、
本基金如有結餘及孳息,僅得作為本要點第三條之用,不得移為他用。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