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李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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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之學生如下:
一、
經所屬系(所)推薦報經學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大學校院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二、
經本校同意之政府機關遴選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大學校院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三、
經本校選派至有合作關係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大學校院為交換學生者。
四、
經所屬研究所推薦報經學校核准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者。
五、
依就讀系(所)課程或研究需要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觀摩、實習者。
六、
代表國家或學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會議者。
七、
代表國家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參加國際性藝能競賽者。
八、
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國或赴大陸地區移地訓練或參加競賽者。
九、
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身故,必須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探病或奔喪者。
十、
其他特殊情況經本校同意者。
第三條
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大學校院進行學生交流合作之短期研修(交換),所修之學分採認以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之學校為限。
第四條
學生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限規定如下:
一、
以事假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二、
以公假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
以休學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者,以學則規定之休學期限為限。
四、
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至(五)款規定進修者,除修習雙聯學制者得2年以上外,其餘進修期限以1年為限,但無兵役義務之博士班研究生,得再延長6個月,並以1次為限。
第五條
學生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得准於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屆滿1週內返校補行註冊或考試。
第六條
學生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至(五)款規定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而未辦理休學者,其於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由各系(所)酌予採認。出國或赴大陸地區進修時間並得列入修習年限計算,至多以2年為限。學生國外或赴大陸地區修習並經系(所)採認之科目學分,應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表。
第七條
學生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
第八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學生,應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九條
學生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有關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支領、停發或賠償公費及獎學金,或其他未規定事項,另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