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
法規類別: 師資培育中心
業務承辦人: 李佳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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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追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辦理教育學程修習相關事項,依據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甄選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應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統籌辦理,其組織辦法另定之。
第三條
本中心經教育部核准開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培育「中等學校」及「幼兒園」師資類科為目標,每學年度各師資類科甄選名額以教育部當年度核定名額為準。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資格及教育學程學生甄選方式、程序、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等,另行訂定「教育學程學生甄選作業要點」,並依規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章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四條
本校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學生及碩、博士班(含在職專班),就本辦法擇一師資類科參加招生甄選並獲錄取者,得修習該師資類科教育學程。
修習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之大學部師資生須具有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適合培育系所、組、學位學程、輔系、雙主修資格;另碩、博士師資生如不具本校適合培育系所修讀資格者,得於修業年限內修足對應任教學科適合培育系所規範之輔系及雙主修課程。
第五條
師資生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教育學程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惟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但未獲教育學程招生甄選錄取者,不得以等待參加甄選為由申請延緩畢業。
第六條
為兼顧師資生選課權益,本中心之排課時間依學校行事曆,以週一至週五日間之排課時段為原則,必要時得安排於夜間或週六時段。
第七條
經甄選程序錄取者,須於公告期限內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其名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之,遞補期限為每學年第一學期加退選課結束當日。
第八條
師資生於同一校修習另一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其課程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且各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其於原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應滿2年(以學期計應有4學期,不含寒、暑期修課,各學期應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自第二師資類科起每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其修業年限自取得該類科師資生資格後起算應逾1年(以學期計應有3學期以上,不含寒、暑修,並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
第三章
教育專業課程
第九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一、教育專業課程26學分;二、專門課程26學分至50學分(依任教科目)。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包括:一、教育基礎至少2科4學分;二、教育方法至少4科8學分;三、教育實踐至少4科10學分。其中,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均為必修;四、選修至少2科4學分,含必選2學分。
一年級每學期以修習8學分為上限,二年級每學期以修習9學分為上限,且應在主修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分數上加修之。應屆畢業生經本中心同意後不在此限。
第十條
幼兒園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一、教育基礎至少3科6學分;二、教育方法至少4科10學分;三、教育實踐至少1科4學分;四、專門課程至少2科4學分。五、教保專業知能課程32學分(包含教育基礎4科10學分、教育方法3科8學分、教育實踐6科14學分)。
每學期以修習8學分為上限,且應在主修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分數上加修之。應屆畢業生經本中心同意後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修習教育學程之大學部師資生,其每學期成績應與其主修學系之學分合併計算;修習教育學程之研究所師資生,每學期成績應與其主修學系之學分分開計算。修習教育學程不及格者,應按本校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第十二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應至擬任教類科實地學習,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見習、試敎、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54小時。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第十三條
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修業年限,若無相關抵免情形,其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應滿2學年(以學期計應有4學期,不含寒、暑期修課,各學期應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並在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修習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
第十四條
本中心每學期開放部分課程予本校非師資生選修,每人每學期限選修2科,且以本中心課程規劃表中第1學年所開課程為限,且教材教法、教學實習課程不得修習。如經甄選錄取為師資生,得依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申請學分抵免,抵免學分數以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上限,但幼兒園師資類科師資生已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者,不在此限。其修業年限應自取得該類科師資生資格後起算應逾1年(以學期計應有3學期以上,不含寒、暑修,並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並在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修習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預修課程抵免依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已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育學程甄選錄取,取得師資生資格而修習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依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申請學分抵免,抵免學分數以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上限,抵免學分之成績不得低於70分,且各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相互抵免。其修業年限自取得該類科師資生資格後起算應逾1年(以學期計應有3學期以上,不含寒、暑修,並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
第十六條
師資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其學分數,應為其主修、輔修之系(所)外加修之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與專門課程科目之名稱以不得相同為原則,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第十七條
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未能在主修系/所規定之修業年限內修畢教育學程者,得申請延長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及教育學程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之延長修業年限計算。
第十八條
師資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教育專業、專門課程及普通課程成績及格者,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
大學部學生須取得畢業證書。
二、
研究所學生須完成碩、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不含畢業論文),惟未具備大學畢業證書者,應取得碩、博士學位證書。
三、
碩、博士師資生需修足對應任教學科適合培育系所規範之輔系及雙主修課程。
經本中心及主修系所審核通過後,由本校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十九條
學分費應於當學期規定期限內繳納,逾期未繳交者,逕予註銷所選課程。學分費收費標準依本校學雜費收費標準及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辦理。
第二十條
師資生如欲跨校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本校師資生須於每學期加退選課時間內提出申請,並應經他校正式同意。跨校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確認2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類別領域群科均為相同且經教育部核准開設。本校師資生跨校修習他校課程限本校未開設之課程為原則。師資生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原校辦理修習、抵免及採計等相關事宜。
第五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放棄與轉移
第二十一條
教育學程招生甄選錄取之正取生應於該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教育學程選課,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未能依規定選課者,應於開學一週內至本中心辦理師資生資格保留,否則,將以放棄修習教育學程資格論。但保留修習教育學程資格以一學期為限,第二學期仍未選課者,視同放棄師資生資格。凡正取生未辦理師資生資格保留且無選課事實者,亦視同放棄師資生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師資生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修畢教育學程應修學分數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至本中心辦理,並填具「放棄修習教育學程申請書」,且不得再申請修習。惟若於在校期間錄取本校碩、博士班(即次學年度將就讀本校碩、博士班)者,應依規定完成相同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移轉程序,否則視同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本校亦不再辦理遞補。
第二十三條
本校教育學程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或應屆考入他校碩、博士班,或他校教育學程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或應屆考入本校碩、博士班,欲移轉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須確認為相同師資類科與學科/群科,並經兩校同意,始得辦理移轉,經轉出後,轉出學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並應由轉入學校輔導師資生修課。當學年度教育學程招生甄選錄取生同時錄取他校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且確定不就讀本校者,不得將本校教育學程錄取資格移轉至他校。
第二十四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並應屆考入本校碩、博士班之師資生,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其已修習之課程及學分數及教育學程修業年限(應具師資生資格並有教育學程修習事實,不含寒、暑期修課)得合併計算,惟仍應符合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規定。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經兩校同意已移轉師資生資格者,其原校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應由本中心依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審核辦理,其教育學程修業年限(應具師資生資格並有教育學程修習事實,不含寒、暑期修課)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得合併計算,惟仍應符合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抵免學分規定如下:
一、
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之師資生,在原校具有師資生資格、且符合本校相同師資培育類別及學科,經2校同意移轉資格繼續修習教育學程者,其原校所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得由本校予以抵免。惟其抵免學分數以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上限,且各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互相抵免。
二、
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未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畢業或喪失師資生資格,再次取得與其所修相同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者。其抵免學分,經本校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議審議,學分最高得抵免五分之四學分,其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自重新取得該類科師資生資格後起算應逾1年(以學期計應有3學期以上,不含寒、暑修,並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
三、
推廣教育學分以年度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辦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為限,得採認為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四、
他校非師資生於原校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不得辦理抵免。
五、
申請抵免學分以1次為限,並應於獲准修習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3週內提出申請。
六、
學分抵免之審查方式由本中心主任邀請相關教師組成審查小組,依相關規定進行嚴謹專業之審核(包括教育目標、課程內涵、修習要求及學生資格條件等)。
七、
依職前課程注意事項第9點第1項第6款規定:「教育專業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向前推算至多十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採認師資生依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規定取得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學分證明,抵免學分,該師資生免再修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102年7月31日前依101年6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取得教保員資格(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得檢具其於取得教保員資格期間修習之科目及學分證明,依本校抵免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已辦理抵免之科目,若再行修習,則視為放棄抵免該科目,所得成績應予登錄。
第六章
教育實習
第二十八條
本校師資生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師資生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應依本校師資培育教育實習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本校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經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第七章
隨班附讀
第二十九條
在本校辦理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加另一類科教師證書、加註他科或任教領域專長證書者,經本中心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後,其不足之學分得在本校推廣教育處註冊以隨班附讀之方式,於本校之各系(所、中心)補修學分;修畢該學分後,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開立學分證明。補修之科目需先經本中心審查會審核通過方可修習,否則該科目之學分不予採認。
申請師資職前教育培育課程之隨班附讀補修學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97學年度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
二、
依師資培育法第12條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本校認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不足或失效者。
三、
符合「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資格。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適用版本及失效學分,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及臺教師(二)字第1080141280號函規定,(如附件隨班附讀機制統整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隨班附讀方式另訂師資生暨合格教師隨班附讀修習課程作業要點,據以辦理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110年8月1日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但110年8月1日前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師資生,得適用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及本校學則與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經師資培育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