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預算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財務處
業務承辦人: 劉乃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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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健全會計制度,合理分配年度預算,以提昇整體競爭力,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預算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
審議本校各單位年度工作預算。
二、
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會之組成人員為:校長、副校長、秘書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院院長、財務長、人力資源長。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財務處業務承辦人兼任之。
第五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之同意,方得決議,校長對決議事項有最後之裁定權。
第六條
本會每學年至少開1次審查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請他人代理。會議主席由校長擔任之,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1人擔任。
第七條
本會對交付審議之議案,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參照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