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及管理要點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業務承辦人: 張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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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廢止
一、
本校爲順利進行實驗動物的應用、研究與教學,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動照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英文名稱訂為InstitutionalAnimalCareandUseCommitteeofChao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簡稱IACUCofCYUT。
三、
本會委員任期2年,連選得連聘,組成如下:
(一)
主任委員由理工學院院長擔任之。
(二)
本校教師1人、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之校外代表1人、獸醫師1人、本校環境安全衛生處代表1人,由主任委員推薦名單予校長遴選聘任。
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選任,負責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任務之整合、協調及執行,並擔任本會連絡窗口。執行秘書應具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訓練合格證書。
四、
本會就督導並管理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遵守政府訂定之各項法規,體會社會對動物福祉關心之脈動以及督導實驗動物中心之運作,負責執行下列事務:
(一)
審核本校各單位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
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
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之改善建議。
(四)
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五)
提供本校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並副知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六)
每半年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內容應依動照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進行查核,其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
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
受理本校違反動照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九)
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本校之科學應用。
五、
本會審核本校之動物科學應用時,應由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事先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實驗設計、執行期限、負責進行動物實驗之相關人員名冊、依動照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進行之替代、減量及精緻化之評估說明等資料,經本會審議核可,始得進行;經核可之內容變更時,亦同。
前項本會審議時,應優先建議使用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並得依據科學應用影響動物生理程度,由一位以上具備與申請利用動物科學應用專業有關或實驗動物福利背景,且非本校之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六、
本會發現本校進行動物科學應用者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或未依前條核可內容辦理時,應勸導改善,經勸導仍未改善者,應終止其使用實驗動物;情節重大者應通報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依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行政院農委會。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