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防治要點
法規類別: 衛生保健組
業務承辦人: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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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2學期衛生委員會會議訂定
一、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學生健康並落實健康檢查及疾病防治,以建立完善的校園健康管理制度,依據「學校衛生法」及「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防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校所有新進學生。
三、
健康檢查項目,依據教育部公告之「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料卡」規定辦理。外籍學位生(含陸生)須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規定項目進行檢查,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學生自行負擔。
四、
學生健康檢查由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以下簡稱本組)負責規劃與實施,經本校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進行檢查 。
五、
學生亦可於開學前3個月內逕至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完成健康檢查,並於註冊時或開學後1個月內將檢查完竣健檢報告繳交至本組 。
六、
入學後即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未完成健康檢查之學生,於復學時須完成健康檢查。
七、
本組對於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應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一)
實施健康指導,輔導受檢者對異常項目進行轉介、複查及矯治,並予以追蹤。
(二)
對罹患傳染性疾病者,應依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
對罹患特殊疾病者,應進行個案管理,並適當安排其參與之活動。
前項處理措施執行過程,應妥為記錄。
八、
學生健康檢查及矯治結果,應予以記錄、建檔及統計。必要時,應知會相關人員共同維護學生健康及安全,並參考健康檢查結果,推動辦理健康促進相關活動。
九、
保存期限與資料管理:
(一)
重大傷病及法定傳染病護理紀錄應保存15年。
(二)
一般學生體檢資料、健康基本資料及傷病護理紀錄保存至畢業後1年。
(三)
健康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不得無故洩漏。但因教學、輔導、醫療之需要,經學生(未成年者為其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十、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本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