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理工學院教師升等教學、輔導與服務評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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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第一條 |
依據「朝陽科技大學教師升等教學、輔導與服務評分辦法」暨相關規定,理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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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院教師升等審查,應依本辦法辦理教學、輔導與服務評分。並依教師資格評審辦法規定之比例核算送審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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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教師升等教學、輔導與服務評分總分以100分計算,其中教學項目成績佔60%,輔導與服務項目成績佔40%;另以教學實務方式升等,其教學項目成績佔50%,輔導與服務項目成績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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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教學、輔導與服務評分之內容依據本院「教師升等之教學、輔導與服務評分基準表」辦理。其分數評核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並得視實際情形提供具體資料酌予加減總分分數,具體優良事蹟加計0.5-2分/件,缺失事實依情節輕重減2-5分/件,本項扣分無上限。若對所提佐證資料有疑義時,得查證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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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定之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兩項合計之總評量分數未達70分者,不得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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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評分項目以取得升等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送審前3年內,並以擔任本校現職級教學、輔導與服務相關事實為限,送審教師應提出具體、詳實之佐證文件,依程序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送審教師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檢附相關證明,申請延長前述年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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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兼任教師申請升等時,以評核教學項目為原則,總分以100分計;相關教學、輔導與服務情形,得由各系依實際表現酌予加減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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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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