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組織規程
業務承辦人: 游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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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132302527號函核定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大學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定名為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
本校秉承勤學、敦品、力行之校訓,以教授應用科學、從事學術研究、推動學術交流及培養科技專才,加強社會服務,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校董事會得置秘書一至三人,職員一至五人,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整理。
第五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學校,任期四年,於任期屆滿前經董事會同意續聘得以連任。
校長之產生由董事會依「朝陽科技大學校長遴選及解聘辦法」,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後禮聘之。
校長遴選及解聘辦法由董事會擬訂。
校長任期中之去職或校長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選副校長一人為代理校長。
第一項校長任期,溯及自本校第六屆校長適用。
第六條
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及加強服務項目,其任期配合校長之任期,由校長自副教授級以上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聘兼之,或以契約方式聘用校外具專業能力之人才擔任之。
第七條
本校分設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詳如附表一。
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及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准。
前項各單位奉教育部核准後,第一項附表一隨同修正。
第八條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需要設立下列各單位:
一、
師資培育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具有教育專業背景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主持中心各項業務;並置教師及職員若干人。
二、
語言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負責外語教學之規劃事宜,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置教師及職員若干人。
三、
華語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負責華語文教學之規劃事宜,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置教師及職員若干人。
前項各單位及所設各組,得視業務需要增減、合併或分組辦事,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所聘主管一任三年為原則,續聘得連任,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
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九條
本校設下列行政單位:
一、
教務處:掌理全校教務事務。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
二、
學生事務處:掌理全校學生事務。置學生事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三、
總務處:掌理全校總務事務。置總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四、
研究暨產學發展處:掌理研究發展與產學合作等事務。置研發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
五、
圖書資訊處:掌理圖書與資訊服務等事務。置圖資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六、
秘書處:掌理機要、議事、文書、新聞、公共關係、稽核等事務。置秘書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襄助校長執行內部稽核事項。
七、
人力資源處:辦理有關人事業務及綜理人事服務與人力發展。置人力資源長一人,由校長依相關法令聘(派)任之。
八、
財務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與財務分析等事務。置財務長一人,由校長依相關法令聘(派)任之。
九、
國際暨兩岸合作處:掌理學術交流事務。置國際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十、
推廣教育處:掌理推廣教育事務、終身學習及社區大學相關事宜;以推動終身學習暨辦理社區大學為宗旨。置推廣教育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十一、
環境安全衛生處:掌理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之事務。置環安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十二、
校務研究辦公室:掌理校務相關議題研究及校務研究專案事務。置執行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十三、
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掌理校友服務及學生職涯發展等事務。置處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前項各單位,所置單位主管得由相當職級之專業技術人員兼任,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或職員襄助主管處理事務,並得分組(中心、室、部)辦事(分組詳如附表二),各組(中心、室、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或講師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置組長一人,得由軍訓教官兼任。
本規程所稱職員,為依相關規定及本校教職員聘任規定聘任,其職稱包括室主任、中心主任(一)、編纂、中心主任(二)、秘書、主任、編審、輔導員、組員、辦事員、管理員、事務員、書記,技正、技士、技佐,醫師、護理師、護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等。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級單位主管,一任三年為原則,續聘得連任,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
第十條
本校設附設臺中市幼兒園,提供幼兒保育系及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教學實習、實驗研究及社區服務。置園長一人,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擔任,並置教師、教保員及職員各若干人。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各學院置院長一人,主持院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任期三年為原則,續聘得連任,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並置秘書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學院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得置副院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級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其任期以配合院長之任期為原則。
前項所謂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者,係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所屬專任教師總數達一百人以上且學生數達三千人以上。
二、
經學校評估學務繁重且有特殊情形者。
第十二條
各系置主任一人主持系務,任期三年為原則,續聘得連任,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並置教師及職員若干人。系主管之產生,由院長報請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亦得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中遴選,推薦二至三人由院長報請校長擇聘之。
各系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得置副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級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其任期以配合主任之任期為原則。
前項所謂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者,係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所屬專任教師總數達二十人以上且學生數達八百人以上。
二、
經學校評估學務繁重且有特殊情形者。
第十三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從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工作,依本校聘任規定程序,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之。
本校為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設講座,主持教學研究工作。
本校因研究或教學需要,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及延聘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及其他權益、義務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各類教學、研究人員之聘任或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學術與行政主管為當然代表,以及經選舉產生之教師、研究人員、職員、學生及其他有關人員等各類選舉代表組成之;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具備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職員代表為教師代表人數十分之一;學生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校長為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之章程另由校務會議訂定,審議下列事項:
一、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
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本校各學院、學系、處、室、中心設單位會議,以所屬正副主管、教師、各組(中心、室)主任、秘書及相關職員組成之;單位主管為主席,討論單位重要工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本校於必要時,得設其他會議,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委員會:
一、
學生事務委員會。
二、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
教師評審委員會。
四、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五、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本校得視學校發展需要,增設或調整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六條
本校各單位辦事細則另訂之;員額編制另以編制表訂之,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十七條
本校為增進教育效果,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 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本校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相關事項;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並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本校設有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第十八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決議,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