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吉峰獎學金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業務承辦人: 張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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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學年度起停止受理新生申請,並待99學年度入學學生均畢業後(預計102學年度結束),本辦法正式廢止。
第一條
為回饋霧峰鄉吉峰村人士協助建校並鼓勵優秀子女就讀本校,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吉峰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入學前即設籍霧峰鄉吉峰村滿5年而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不含延長修業者、碩士在職專班生及在職生),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皆可提出申請本獎學金:
一、
新入學學生。
二、
原在學學生之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70分以上且操行成績80分以上。
第三條
每年11月於學校公告申請時限內備妥下列資料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成績單。
三、
繳驗戶口名簿正本。
第四條
本獎學金之獎勵金額如下:
一、
碩、博士班一般生每年每名新台幣壹萬元為原則。
二、
日間部學士班學生每年每名新台幣陸仟元為原則。
三、
進修部學士班學生每年每名新台幣伍仟貳佰元為原則。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依每學年度預算編列,陳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