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吉峰獎學金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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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第一條 |
為回饋霧峰鄉吉峰村人士協助建校並鼓勵優秀子女就讀本校,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吉峰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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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入學前即設籍霧峰鄉吉峰村滿5年而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不含延長修業者、碩士在職專班生及在職生),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皆可提出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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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每年11月於學校公告申請時限內備妥下列資料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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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獎學金之獎勵金額如下: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依每學年度預算編列,陳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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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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