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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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生活輔導組 |
業務承辦人: | 倪憲政 |
第一條 |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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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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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軍訓室主任、學生會會長、畢聯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遴選教師代表若干人擔任選任委員組成之。
選任委員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除審議學生重大獎懲與操行成績事項外,學生事務處各二級主管均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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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以學生事務長為主任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各項決議以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必要時通知當事者(學生)及該班導師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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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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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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