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生活輔導組
業務承辦人: 倪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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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
學生安全維護與實施。
二、
校園學生危機事件處理與輔導。
三、
學生宿舍管理與輔導。
四、
審議學生重大獎懲與操行成績事項。
五、
品德教育推廣事項。
六、
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
第三條
本會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軍訓室主任、學生會會長、畢聯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遴選教師代表若干人擔任選任委員組成之。
選任委員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除審議學生重大獎懲與操行成績事項外,學生事務處各二級主管均得列席。
第四條
本會以學生事務長為主任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各項決議以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必要時通知當事者(學生)及該班導師列席。
第五條
本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