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英語能力畢業指標實施辦法 |
---|---|
法規類別: | 語言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黃美慈 |
附件: |
第一條 |
為提升本校學生英語能力、加強其升學及就業競爭力,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英語能力畢業指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97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大學部日間部四技各系(含學位學程)學生(以下簡稱本校學生)。
|
第三條 |
前條本校學生不含外籍生、應用外語系及身心障礙學生,其實施辦法另訂之。
|
第四條 |
本校英語能力畢業指標(以下簡稱指標)分為初階及中階,其標準如「英語能力畢業指標標準表」(附表)。
前項「英語能力畢業指標標準表」之各類英語能力檢測之級數成績標準,由語言中心依各檢測機構規定之標準訂定,並於陳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五條 |
本校學生應於三年級第2學期結束前,通過各系(含學位學程)選定指標之任一項測驗標準。
|
第六條 |
本校學生若於三年級第2學期結束前未通過各系(含學位學程)選定指標時,須檢附未通過測驗之成績證明,於四年級修習「英語檢定輔導」課程(0學分,36小時),並於課程結束後參加本校英語能力檢定測驗,通過者始得畢業。學生若於修習「英語檢定輔導」課程期間,通過各系(含學位學程)選定指標,得檢附測驗成績證明,申請停修該課程。
|
第七條 |
英語能力檢定證照之獎勵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