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140048002號函備查
第一章 |
總則
第一條 |
為激勵學生進取心,培養榮譽感,樹立優良校風,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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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分下列各類:
一、 |
獎勵:嘉獎、小功、大功、特別獎勵(包括獎品、獎金、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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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懲罰: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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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獎勵
第三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
一、 |
協助推動校內、外活動,有良好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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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參加校內、外各種競賽,成績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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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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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拾金(物)不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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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扶助他人,有具體事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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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宿舍環境及寢室內務經常保持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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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合於記嘉獎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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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一、 |
協助推動校內、外活動,表現優異,增進團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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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代表學校參加競賽,表現優異,增進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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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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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扶助他人、熱心公益或見義勇為,有具體優異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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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合於記小功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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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 |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或國際性之比賽,成績特優,增進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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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成績特優,對樹立優良校風有特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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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校期間,創造發明或發表有價值之學術論文,有益國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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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具有傑出表現,有益國家社會,有確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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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特殊的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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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合於記大功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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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懲處
第六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申誡:
一、 |
擔任各級幹部,怠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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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不愛惜公物或浪費水電,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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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影響公共秩序、衛生、安全及安寧,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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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違反宿舍管理相關規則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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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違反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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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校園內違規停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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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試場違規,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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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在校園內吸菸、使用類菸品、指定菸品或其他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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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行為,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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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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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 |
對師長有不禮貌之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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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欺負、毆打或惡意攻訐他人,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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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破壞公物,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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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影響公共秩序、衛生、安全及安寧,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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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不誠實或欺騙之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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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冒用他人票證或將己有票證借與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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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校內使用違禁物品或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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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考試舞弊,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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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管理公物未善盡責任致有缺損;公款有浮報、挪用、浪費或帳目不清之情事,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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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危害他人權益,或有損校譽,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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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影響學校教學進行及違反公序良俗,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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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違反交通規則,致使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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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從事竊取、刪除及變更他人資訊,侵犯他人隱私權或從事不法行為,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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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規或學術倫理,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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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違反宿舍管理相關規則,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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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於校區內燃燒物品、燒烤食物、施放煙火爆竹、天燈,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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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校園性別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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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之處置作為,未配合執行,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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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校園霸凌事件,經本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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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行為,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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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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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 |
惡意批評或侮辱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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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蓄意破壞公物,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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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蓄意擾亂學校行政,妨害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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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擅自損毀學校之佈告、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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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為粗暴、打架鬥毆、偷竊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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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校內使用違禁物品或賭博,經勸導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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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考試舞弊,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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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偽造、塗改文書或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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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管理公物未善盡責任致有缺損;或公款有浮報、挪用、浪費或帳目不清之情事,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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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危害他人或團體權益、安全,致有損校譽或經勸導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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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影響學校教學進行及違反公序良俗,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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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違反交通規則,致使肇事並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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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擅自儲存、持有或使用危險、違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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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從事竊取、刪除或變更他人資訊,侵犯他人隱私權,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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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規或學術倫理,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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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於校區內燃燒物品、燒烤食物、施放煙火爆竹、天燈,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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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涉及相關刑事法律,經法院判決確定處緩刑或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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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校園性別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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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之處置作為,未配合執行,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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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校園霸凌事件,經本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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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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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
一、 |
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給予單一事件2次大過2次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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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單一學期個人懲處累滿2次大過2次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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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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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議決,應予退學:
一、 |
積滿3次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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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定期察看後,再受申誡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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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操行成績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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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觸犯相關刑事法律,經法院判刑確定,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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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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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獎懲作業
第十一條 |
學生之懲處,除依本規定所列標準處置外,得參酌下列各款之情形為加重或減輕。
一、 |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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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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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為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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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學生之生活狀況、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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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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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為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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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應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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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學生於學校處理其個人懲戒處分之過程中,湮滅證據、故意提供或唆使他人提供不實證據或資料者,得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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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學生獎懲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
記嘉獎、小功、申誡、小過,由學生事務長核定。學生懲處議決應以書面載明事實、理由,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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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記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應由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以書面載明主文、事實、理由,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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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學生事務委員會議審議獎懲案件時,得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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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學生在校修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未受大過以上處分者,可依本校學生彌過自新實施要點申請校園服務或功過相抵銷。退學處分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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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學生在學期間涉及校園性別事件,在調查階段不得畢業;學生畢業後對其在學期間之行為經調查屬實後,為退學處分者,應註銷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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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申訴
第十六條 |
學生對懲處如有不服,得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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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附則
第十七條 |
休學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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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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