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規定
法規類別: 生活輔導組
業務承辦人: 張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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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140048002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學生進取心,培養榮譽感,樹立優良校風,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分下列各類:
一、
獎勵:嘉獎、小功、大功、特別獎勵(包括獎品、獎金、獎狀)。
二、
懲罰: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退學。
第二章
獎勵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
一、
協助推動校內、外活動,有良好表現。
二、
參加校內、外各種競賽,成績良好。
三、
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良好。
四、
拾金(物)不昧。
五、
扶助他人,有具體事實證明。
六、
宿舍環境及寢室內務經常保持整潔。
七、
其他合於記嘉獎事蹟。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一、
協助推動校內、外活動,表現優異,增進團體利益。
二、
代表學校參加競賽,表現優異,增進校譽。
三、
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四、
扶助他人、熱心公益或見義勇為,有具體優異事蹟。
五、
其他合於記小功事蹟。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或國際性之比賽,成績特優,增進校譽。
二、
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成績特優,對樹立優良校風有特殊貢獻。
三、
在校期間,創造發明或發表有價值之學術論文,有益國家社會。
四、
具有傑出表現,有益國家社會,有確切事實。
五、
有特殊的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
六、
其他合於記大功事蹟。
第三章
懲處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申誡:
一、
擔任各級幹部,怠忽職守。
二、
不愛惜公物或浪費水電,情節輕微。
三、
影響公共秩序、衛生、安全及安寧,情節輕微者。
四、
違反宿舍管理相關規則情節輕微。
五、
違反交通規則。
六、
校園內違規停放車輛。
七、
試場違規,情節輕微。
八、
在校園內吸菸、使用類菸品、指定菸品或其他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行為。
九、
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行為,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輕微。
十、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
對師長有不禮貌之言行。
二、
欺負、毆打或惡意攻訐他人,情節輕微。
三、
破壞公物,情節輕微。
四、
影響公共秩序、衛生、安全及安寧,情節嚴重。
五、
有不誠實或欺騙之言行。
六、
冒用他人票證或將己有票證借與他人使用。
七、
校內使用違禁物品或賭博。
八、
考試舞弊,情節輕微。
九、
管理公物未善盡責任致有缺損;公款有浮報、挪用、浪費或帳目不清之情事,情節輕微。
十、
危害他人權益,或有損校譽,情節輕微。
十一、
影響學校教學進行及違反公序良俗,情節輕微。
十二、
違反交通規則,致使肇事。
十三、
從事竊取、刪除及變更他人資訊,侵犯他人隱私權或從事不法行為,情節輕微。
十四、
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規或學術倫理,情節輕微。
十五、
違反宿舍管理相關規則,情節嚴重。
十六、
於校區內燃燒物品、燒烤食物、施放煙火爆竹、天燈,情節輕微。
十七、
校園性別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輕微。
十八、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之處置作為,未配合執行,情節輕微。
十九、
校園霸凌事件,經本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輕微。
二十、
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行為,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嚴重。
二十一、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
惡意批評或侮辱師長。
二、
蓄意破壞公物,情節嚴重。
三、
蓄意擾亂學校行政,妨害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
四、
擅自損毀學校之佈告、公文。
五、
行為粗暴、打架鬥毆、偷竊等行為。
六、
校內使用違禁物品或賭博,經勸導不改。
七、
考試舞弊,情節嚴重。
八、
偽造、塗改文書或有效證件。
九、
管理公物未善盡責任致有缺損;或公款有浮報、挪用、浪費或帳目不清之情事,情節嚴重。
十、
危害他人或團體權益、安全,致有損校譽或經勸導不改。
十一、
影響學校教學進行及違反公序良俗,情節嚴重。
十二、
違反交通規則,致使肇事並逃離現場。
十三、
擅自儲存、持有或使用危險、違法物品。
十四、
從事竊取、刪除或變更他人資訊,侵犯他人隱私權,情節嚴重。
十五、
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規或學術倫理,情節嚴重。
十六、
於校區內燃燒物品、燒烤食物、施放煙火爆竹、天燈,情節嚴重。
十七、
涉及相關刑事法律,經法院判決確定處緩刑或易科罰金。
十八、
校園性別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嚴重。
十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之處置作為,未配合執行,情節嚴重。
二十、
校園霸凌事件,經本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嚴重
二十一、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
一、
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給予單一事件2次大過2次小過。
二、
單一學期個人懲處累滿2次大過2次小過。
三、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議決,應予退學:
一、
積滿3次大過。
二、
定期察看後,再受申誡以上處分。
三、
操行成績不及格。
四、
觸犯相關刑事法律,經法院判刑確定,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
五、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第四章
獎懲作業
第十一條
學生之懲處,除依本規定所列標準處置外,得參酌下列各款之情形為加重或減輕。
一、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
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
行為之手段。
四、
學生之生活狀況、品行。
五、
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
六、
行為後之態度。
七、
其他應考量因素。
第十二條
學生於學校處理其個人懲戒處分之過程中,湮滅證據、故意提供或唆使他人提供不實證據或資料者,得加重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獎懲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記嘉獎、小功、申誡、小過,由學生事務長核定。學生懲處議決應以書面載明事實、理由,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二、
記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應由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以書面載明主文、事實、理由,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三、
學生事務委員會議審議獎懲案件時,得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以維護學生權益。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修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未受大過以上處分者,可依本校學生彌過自新實施要點申請校園服務或功過相抵銷。退學處分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第十五條
學生在學期間涉及校園性別事件,在調查階段不得畢業;學生畢業後對其在學期間之行為經調查屬實後,為退學處分者,應註銷畢業資格。
第五章
申訴
第十六條
學生對懲處如有不服,得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休學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仍屬有效。
第十八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