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70076609號函備查
第一條 |
本校為激勵學生進取心,培養榮譽感,樹立優良校風,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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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分下列各類:
一、 |
獎勵:嘉獎、小功、大功、特別獎勵(包括獎品、獎金、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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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懲罰: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退學、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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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
一、 |
服公勤,工作努力,有良好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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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參加校內外各種競賽,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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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禮節週到,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堪為同學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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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拾金(物)不昧,有相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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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敬老扶幼,具有優良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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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宿舍內務經常保持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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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合於記嘉獎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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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一、 |
服公勤,熱心公益,表現特優,增進團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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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或競賽,表現優異,因而增進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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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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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拾金(物)不昧,有重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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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熱心助人,扶助同學,有事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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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見義勇為,有具體優良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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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合於記小功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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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 |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之比賽,成績特優,增進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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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成績特優,對樹立優良校風有特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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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校期間,創造發明或發表有價值之學術論文,有益國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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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具有傑出表現,有益國家社會,有確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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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特殊的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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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合於記大功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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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申誡:
一、 |
無故圖免公勤,損害公益,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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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言行不檢,舉止無禮,性別歧視,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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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宿舍內務不整潔,經勸導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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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擔任各級幹部,怠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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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不愛惜公物或浪費水電,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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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無故不參加日常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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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無故不參加導師或其他師長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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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不按規定程序或期限辦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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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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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住宿生違反宿舍規則,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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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住宿生外宿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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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非住宿生未經允許及登記,擅自進入學生宿舍;或雖登記,卻未按規定時間離開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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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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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校園內違規停放汽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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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於校區內燃燒物品、燒烤食物、施放煙火爆竹、天燈,經勸導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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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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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 |
無故圖免公勤,損害公益,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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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對師長有不禮貌之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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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欺負同學惡意攻訐,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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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破壞公物,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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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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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擾亂團體秩序,且不聽勸導,有足以影響他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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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對學校或家長有不誠實或欺騙之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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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冒用他人票證或將已有票證借與他人使用,危害他人權益或有損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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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住宿生私接電器危害安全,或有私相授受等違反宿舍規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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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試場違規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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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管理公物未善盡責任致有缺損;公款有浮報、挪用、浪費或帳目不清之情事,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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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危害他人權益,或有損校譽,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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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影響學校教學進行及違反公序良俗,且勸導不聽,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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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凡駕駛(騎)汽、機車違反交通規則或無照駕駛,致使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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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利用電子媒體、電子工具、電腦及網路等系統,從事竊取他人資訊,侵犯他人隱私權或從事不法行為,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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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規或學術倫理,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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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凡擅自進入宿舍異性寢室,及住宿生擅准異性進入其寢室,情節較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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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住宿生未經允許在寢室留宿親友及同學;或非住宿生擅自在宿舍住宿(情節重大者,依第八條第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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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於校區內燃燒物品、燒烤食物、施放煙火爆竹、天燈,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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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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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之處置作為,未配合執行,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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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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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 |
惡意批評或侮辱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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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蓄意破壞公物,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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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蓄意擾亂學校行政,妨害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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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擅自損毀學校之佈告、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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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為粗暴、打架鬥毆、偷竊或吸食、持有管制藥品情節嚴重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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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酗酒滋事或賭博(含持有麻將牌或賭具視同)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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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考試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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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偽造、塗改文書或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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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凡擅自進入宿舍寢室與異性同宿,及住宿生留宿異性者;或進入異性寢室雖無留宿事實,但違規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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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管理公物未善盡責任致有缺損,或公款有浮報、挪用、浪費或帳目不清之情事,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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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有危及他人或團體權益或有損校譽,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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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影響學校教學進行及違反公序良俗,且勸導不聽,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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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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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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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凡駕駛(騎)汽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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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擅自儲存或使用危險物品及違禁物品,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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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利用電子媒體、電子工具、電腦及網路等系統,從事竊取他人資訊,侵犯他人隱私權或從事不法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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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規或學術倫理,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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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於校區內燃燒物品、燒烤食物、施放煙火爆竹、天燈,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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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涉及相關刑事法律,被收押逾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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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涉及相關刑事法律,經法院判決確定處緩刑或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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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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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之處置作為,未配合執行,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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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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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
一、 |
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給予單一事件2次大過2次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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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個人懲處累滿2次大過2次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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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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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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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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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積滿3次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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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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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定期察看後,再受申誡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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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毆打師長、持械傷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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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操行成績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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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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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觸犯相關刑事法律,經法院判刑確定,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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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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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新生或轉學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偽造、假借、冒用或變造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開除其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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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學生獎懲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
記嘉獎、小功、申誡、小過,由學生事務長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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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記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應由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以書面載明主文、事實、理由,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導師、系輔導教官及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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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學生對獎懲如有疑議,須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裁決之。除通知院、系及相關人員列席外,並得通知學生代表及當事人列席,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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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學期中學生操行成績低於70分,或曠課時數超過12節以上,得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導師、系輔導教官及相關人員,先行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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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學生在校修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功過在同一學期內可以相抵;未受大過以上處分者,學生可依本校學生彌過自新實施要點申請改服校園服務或申請功過相抵;但大過以上者,不能取消紀錄;退學或開除學籍,概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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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學生在學期間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在調查階段不得畢業;學生畢業後對其在學期間之行為經調查屬實後,為開除學籍、退學處分者,應註銷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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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學生對懲處如有不服,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所訂之期限及規定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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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休學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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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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