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則
法規類別: 學則
業務承辦人: 陳余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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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130005114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有關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則」(以下簡稱本學則),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其他有關事宜。
依大學法第十一條設置之學位學程,應依設立班別準用本學則之規定。
第二章
入學
第二條
本校於每學年度公開招收四年制各系一年級與二年制各系三年級新生;碩士班、博士班各系(所)一年級新生;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專班新生;並得招考四年制各系二、三年級,二年制各系三年級第二學期之轉學生,由本校擬定轉學生招生規定,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其招生簡章另訂之。
另依教育部相關法令及規定,本校得酌收境外學生(含海外僑生、港澳生、大陸地區學生、外國學生)及其他特殊身分學生;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修正時亦同。
前項境外學生學歷之採認悉依相關辦法辦理。
第三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者。
二、
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第四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三年級: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第五條
凡曾在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且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經公開招考之入學考試或甄試入學錄取者,得入本校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修讀學士學位。
第六條
凡具下列資格之一,經本校公開招生並錄取者得入本校各系(所)碩士班一年級:
一、
凡曾在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
報考碩士在職專班,除符合前款之規定外,並應有相當工作經驗年限之在職者。
第六條之一
凡具下列資格之一,經本校公開招生並錄取者得入本校研究所博士班一年級:
一、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
本校修讀學士班學位之應屆畢業生及碩士班研究生肄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合於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者,其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之二
(刪除)
第七條
本校學生與國外暨大陸地區之學生得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本校與國外暨大陸地區學校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之規定修讀雙學位或聯合學位,其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八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有兵役義務之新生或轉學生入學時,請依兵役相關法令申請緩徵或儘後召集。
第九條
新生因重病、服役、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得檢具學歷(力)及有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書面報請本校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再延長,毋須繳交任何費用。保留入學期滿後,未依規定辦理入學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轉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並持有證明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本校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於入學後申請休學,期間以三年為限且不納入原定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間之計算。
第十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繳驗有效之學歷(力)證明文件,並繳交規定之各項文件及應繳費用,完成註冊程序,逾期未註冊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如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緩繳而經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應於規定期限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碩士班甄試生符合入學資格條件者,得依招生簡章規定,申請提前一學期註冊入學,但修業規定適用原招生學年度之入學新生。
第十一條
新生或轉學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偽造、假借、冒用或變造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即開除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如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覺,除依法追繳撤銷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三章
註冊、選課
第十二條
學生每學期應繳之各項費用,於開學前公布之。凡於註冊開學後,因故休學或退學,其退費標準,依據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學生每學期應依規定期間內繳費並註冊(含辦妥就學貸款)。如因重病、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特殊事故而檢具證明文件,於事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至多以二星期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令退學。
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必須繳納全額學雜費及其他依照規定應繳納之各項費用。
第十四條
學生應依本校選課準則、各系(所)課程規劃及各系(所)修課規定辦理選課,選課準則及注意事項另訂之;選修他校課程應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辦理,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五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行之。學生不得因加、退選科目而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
第十六條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衝堂各科目概予註銷。
第十七條
凡因特殊原因,經核准重讀已修習成績及格或已核准抵免名稱相同之科目者,重複修習之學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但各系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授課程,其辦理要點另訂之。
第四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考試
第十九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二年制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七十二學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修業年限以一至二年為原則,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四十八學分。
各系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教務會議專案核准提高應修學分總數至多以提高二十學分為限;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畢(結)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入學後,應在規定之修業年限內增加其應修之畢業學分數十二學分,因增加畢業學分,除原延長修業年限外,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修讀學士學位之日間部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修讀學士學位之進修部及在職專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三年為限;身心障礙學生,以四年為限。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加修雙主修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主系應修畢業科目學分,而加修系專業必修科目學分未修畢時,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第二十條
碩士班畢業應修學分數除學位論文或其它代替規定外,不得少於二十四學分,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
在職生及在職專班生未在規定之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
第二十條之一
博士班畢業應修學分數除學位論文或其它代替規定外,不得少於十八學分,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
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年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入學前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辦理學分抵免,得否抵免、提高編級、抵免之上限及審核標準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之規定辦理,且需符合以下規定,學生並得視抵免學分多寡,申請提高編級,惟至少須修業一年:
一、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
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以推廣教育學分作為新生入學考試資格之用者,入學後,不得再予抵免學分。以推廣教育學分證明抵免學分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學分抵免上限:大學部四年制最多抵免八十八學分,大學部二年制最多抵免三十六學分,研究生最多抵免該所畢業學分的二分之一。
曾於本校就讀取得學分者,大學部學生至多得抵免一一○學分,研究生至多得抵免就讀系(所)規定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二。
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進行抵免,其抵免之學分數已超過該學制班別規定之畢業總學分數三分之一者,應造冊報教育部備查。
本校學生至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學校短期研修所修學分,得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者為一學分)予以採認或辦理抵免,未達學分認定標準者,不予採認。
第二十二條
各科目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滿為一學分,其實習、實驗與製圖原則以每週授課一至二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
第二十三條
四年制一年級及二年制三年級之勞作教育、體育為必修課程。
進修部學生免修勞作教育。
第二十四條
日間部四年制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一、二、三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為原則;四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為原則。二年制學生分別比照四年制三、四年級辦理。
前項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學生遇有特殊情況,應檢具完整證明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同意得減修學分,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一、二、三年級應修至少全部必修課程為原則。四年級已修足或已修習完成所屬系規定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數,經系主任同意得減修學分,但每學期仍應至少修習一門課程。
碩士班學生修習學分數,每學期學分上限以十五學分為原則,但不包括大學部先修課程。
進修部四年制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一至四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為原則;四年級已修足或已修習完成所屬系規定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數,經系主任同意得減修學分,但每學期仍應至少修習一門課程。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每學期修業學分數上限以九學分為原則,但不包含大學部先修課程。
第二十五條
學士班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實驗、體育及勞作教育)、操行兩種。各種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學業成績分為學業、操行兩種,操行成績比照學士班操行成績辦理,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若由各系(所)指定加選或補修之大學部課程,以六十分為及格,其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內,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及畢業成績內。
性質特殊之科目,經系、院(中心)、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其中「通過」為及格,「不通過」為不及格。
學業成績之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及點數之對照,依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於學期考試時因故請假經核准者,得予補考,但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期間,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假缺考。公假及喪假之補考按實際成績計分,其他事故請假補考者,其成績超過六十分之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學生因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課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二十七條
學生如因重病住院不能參加學期考試,亦無法如期補考,以致在次學期加選截止日前,無法補登成績者,得檢具公立醫院證明,向註冊組申請,並經教務長核准,未參加學期考試之學期可追認作休學論。
第二十八條
學生於考試時,若有作弊行為,一經查出,除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規定給予適當的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各項學業成績經教師送註冊組後,不得更改,但因登記遺漏或核算錯誤,得依本校「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辦理成績更正或補登事宜。
第三十條
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下列三種:
一、
平時考查:由教師隨時舉行之。
二、
期中考試:於學期中,依行事曆排定日程舉行之。
三、
學期考試:於學期末,依行事曆排定日程舉行之。
第三十一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平時考查、期中考試成績及學期考試計算,並於該科目之學期考試完畢後,在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將學生學期成績登錄於本校學生學期成績輸入系統。
第三十二條
凡學業成績不及格者,均不得補考,亦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應重修。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一、
以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所得之成績為積分。
二、
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
學期所修各科目之積分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
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期學分總數,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
科目採「通過」、「不通過」之方式評定者,僅列計學分數,不列入平均成績計算。
學生畢業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一、
各學期(含暑修)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含暑修)學分總數之和為學業平均成績。
二、
修讀學士學位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為其畢業成績。
三、
修讀碩士、博士學位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前二項成績如有小數,均計算至第二位止,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三十四條
學生平時考查、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有曠考者,其曠考部分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三十五條
學生所修課程中,如其科目有先後次序規定者,未修習先修科目或先修科目不及格者,未經任課教師及系主任核准,不得修習在後之科目,否則所修科目成績均不予計算。
第五章
請假、休學、復學、退學
第三十六條
學生因故未能上課者,應向學生事務處請假;因故未能到考者,應向教務處請假,請假規則另訂之。
經核准請假為缺課(公假除外),未經准假而未到課或未到考為曠課。
第三十七條
學生因研究、訓練、學習或參與國際性技能競賽、會議或其他重大因素等需要出國者,得提出出國申請,其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未經准假而缺課者,以曠課論,授課教師得以學生請假與曠課之情形予以扣分。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
一、
自上課之日始,其缺、曠課時數達學期修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修課總時數以每週修課時數乘學期上課週數計算之。大四學生該學期修課九學分以下,或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請假之學生不在此限。
二、
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規定情節重大,經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決議應辦理休學者。
三、
於加退選截止後一週內仍未依規定完成選課者。
第四十條
學生因重病(應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或重大事故申請休學,應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於教務長核准後,向註冊組辦理離校手續,請領休學證明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本學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而休學者,應向註冊組辦理離校手續,請領休學證明書。
第四十二條
學生休學均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期滿為原則;因重病等無法及時復學而再申請休學者經本校核准後,酌予延長休學期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學生在學期中申請該學期休學,須於本校行事曆所定之截止日前提出休學申請。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應檢具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
因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休學而不列計休學年限。
新生於註冊截止後開學前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者申請休學,期限以三年為限且不列入休學期間之計算。
休學期滿未復學者以退學論。
學生休學期間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
休學期間不得請求轉系(組)。
第四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間,如有表現優良或違反校規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獎勵或處分。
第四十四條
休學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經核准後,應入原肄業之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學生於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如原肄業系(所)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系(所)肄業。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讀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且連續三次者,僑生、港澳生、陸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技優甄審保送入學學生、高職繁星計畫入學學生及甄選入學之離島學生,連續三次三分之二者。但修習總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或身心障礙學生、學期中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學生,不在此限。
三、
修習年限屆滿,依規定延長年限內,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四、
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五、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六、
未經本校核准在本校或他校同時註冊入學,而具雙重學籍者,惟經本校同意依學校交流、合作相關協議及辦法至其他大學修讀者,不在此限。
七、
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規定情節嚴重,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退學者。
八、
博士班學生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九、
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請退學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如有本學則第十一條情形者開除學籍。
第四十七條
自請退學及勒令退學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具有成績,得發給修業證明書。開除學籍者,不發給有關修業證明文件,並不准再考入本校肄業。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學生,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依本校規定提出申訴者,因未結案而已屆畢業時,本校僅出具相關證明,俟其結案時再視結果核予退學、開除學籍或補發學位證書。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確係違法或不當時,本校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六章
轉系(組)、雙主修、輔系、學程
第四十八條
本校四年制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組);轉系(組)包括同系之轉組,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系(組)三年級或性質不同系(組)二年級肄業。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系(組)或輔系三年級肄業。
二年制學生得轉相關系(組)。
碩士班學生於修業一學期後得申請轉系所組。
日間部、進修部不得互轉。
轉系所組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九條
轉系(組)以一次為限,轉系(組)學生應修滿轉入系(組)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降級轉系(組)者,其在二系(組)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系(組)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五十條
轉系(組)學生應補修科目學分,由轉入系(組)之系主任核定之。
第五十一條
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其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五十二條
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其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五十二條之一
學生得申請修讀學分學程,修讀學分學程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
畢業、學位
第五十三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必修、選修科目學分,並完成各系之畢業相關規定,成績及格,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者,准予畢業,並依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碩士班研究生修完應修課程、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格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藝術類、應用科技類、體育運動類或專業實務類研究生,其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博士班研究生修完應修課程、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研究生,其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博士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已授予之學位,若發現有入學資格、修業情形不實或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同時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構),其學籍以退學論處。
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另訂之。
第五十三條之一
各系、所、學位學程學位名稱之訂定,應符合國際慣例及趨勢,並參酌教育部公告之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參考手冊,依各系、所、學位學程之特色、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業實務導向為之。
本校各類學位中、英文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院系(所)務會議通過,提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校學位授予實施要點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五十四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合於下列諸項標準者,得提出提前一學年或一學期畢業之申請:
一、
應修科目與學分全部修畢,各學期名次均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百分之十以內,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
九十四年次以後役男,申請學士班就學期間服役者不在此限。
學生應於擬畢業學期之期中考後一週內提出申請,經各系初審合格,並經教務處複審通過。
學生於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該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應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一科目。
第八章
學籍管理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肄業之系別、年級學業成績,以及註冊、轉系(組)、轉學、輔系、雙主修、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紀錄,概以教務處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學籍資料由本校自行列管,建檔永久保存。
第五十七條
入學新生姓名、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經本校核准後更正。又本校原發學位證書,應送本校改註加蓋校印。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得依規定申請各種獎學金。各項獎學金申請辦法,由學生事務處公告之。
第五十八條之一
本校學生突遭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或疫情,經校內會議決議後,有關該生入學考試及資格、註冊、繳費及選課、請假、成績考核及學分抵免、休學、退學、復學、退費及修業期限與畢業資格條件等彈性修業機制規定另訂之。
有關九十四年次以後出生,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四年制學士班就學役男彈性修業相關規定,由本校另訂『學士班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實施辦法』,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五十九條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如有表現優良或違反校規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學生對於學業成績、獎懲或有關行政措施方面,認為遭受不公平、不合理之待遇,得依校內申訴制度提起申訴。
第六十條
本學則有關申請事項之程序與手續,另以辦法補充之。
第六十一條
本學則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六十二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