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通識教育實施檢討小組」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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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第一條 |
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稱中心)為統合通識教育推廣、課程規劃檢討、非正式課程和潛在課程的設計,特組成「通識教育實施檢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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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小組成立性質以討論、諮詢為主,工作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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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小組成員,以本中心主任、行政教師和國文教學組、歷史教學組、法政教學組、體育教學組及生活智能教學組中之生活與生涯類、思想與倫理類、自然與應用科技類、統整類之專任教師組成,每組(類)各一人,由中心主任提名任命資深教師擔任,任期一年,得連任,為義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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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小組會議以中心主任為主席,不定期召開,每學期至少會議一次,以凝聚共識為目的,會中不做與中心同仁權益相關事項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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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中心於每學年末,得頒發感謝狀予小組成員,作為教師升等教學服務積分計算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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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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