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體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體育室
業務承辦人: 郭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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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遵照教育部頒佈之「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並參照本校實際情況訂定之。
第二條
體育正課:
一、
體育每週二小時,按預定進度授課外,並應講授體育常識之運動規則,培養良好運動精神。
二、
四技:一年級以班為單位,二年級興趣選項分別授課外,四年級選修。
二技:一年級興趣選項,二年級選修。
進修部:二技:一年級興趣選項,二、三年級選修。
四技:一年級正課,二年級興趣選項,三、四、五年級選修。
三、
上課必須做到全面性的要求,使人人參與活動。
四、
體育教材應力求多樣化,以田徑、體操、國術、舞蹈、球類、自衛活動、游泳等項目為主要內容,各科目另訂細則實施之。
五、
體育課於開學後即依教務處規定班級上課,不得遲至辦理加退選後才開始上課。
六、
成績評定。
(一)
每學期期末技能測驗佔百分之六十,學習精神及運動道德佔百分之四十。
(二)
技能測驗評分標準,另定給分量表實施。
(三)
有關考、重修部分另成績考核辦法實施。
七、
請假與缺席:
(一)
學生請假須按本校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二)
學生在全學期內不論任何理由缺課超過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期末測驗,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
體育正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三條
場地器材管理:
一、
有關場地器材之管理,除隨時修檢補充外,每學期應通盤檢討申補。
二、
上課場地及器材之分配,確實按照教學進度實施,非有特殊情況不得更改,以維持正常教學。
三、
場地管理、課外運動器材管理另訂辦法實施。
第四條
代表隊選訓:
一、
參加各項代表隊,其學業及操行成績均須達到標準,不得因參加代表隊而影響成績。
二、
參加代表隊對外比賽得給予公假,但賽畢即須返校上課。
三、
參加代表隊者,體育正課除正式集訓時間外仍應按規定出席,體育正課可不出席,但須出席於集訓時間,體育成績由教練評分。
四、
代表隊選訓另訂辦法實施之。
第五條
運動會:
一、
校慶每兩年舉行一次運動會,特別慶典時得視情辦理。
二、
校慶運動會競賽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校內競賽:
每學期配合節慶舉行單項比賽,以班級為單位利用課餘時間實施。
第七條
體育獎金:
一、
每學期酌設體育獎學金若干名。
二、
學生體育獎學金申請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