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教務會議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教務處
業務承辦人: 張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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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遵循本校教育發展主軸,提升教學品質與研究水準,共商研議教務相關事項,特依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教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華語中心中心主任、各系所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中心主任、語言中心中心主任、副教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圖資長、體育室主任、推廣教育長及校安暨軍訓室主任組成之,並得邀請相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
第三條
本會議下設課程委員會,審議各院、系(所)學程暨課程規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審議相關提案,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本會議之職掌如下:
一、
審議本校學則、教務規章及重要計畫。
二、
審議學籍、成績、教學等事項。
三、
審議課程委員會決議事項。
四、
審議其他教務相關業務。
第五條
本會議以教務長為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議之決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