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獎助數位學習課程認證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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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創新教學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何金玲 |
附件: |
一、 |
為鼓勵教師申請數位學習課程認證,以強化本校數位學習課程之教學品質及能量,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及「數位學習教材與課程認證審查及認證申請須知」,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獎助數位學習課程認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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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所稱數位學習課程,係指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同步或非同步傳送教學內容或進行教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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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數位學習課程認證之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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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通過教育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者,每門課程獎勵新臺幣6萬元。所需經費得以教育部整體發展獎勵補助款、教育部其他相關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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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教育部認證數位學習課程者,修課人數100人以下配置教學助理1名;修課人數101人以上配置教學助理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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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教學助理應提供修課學生相關學習輔導,協助教師蒐集資料;每名教學助理每月支領經費依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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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通過認證課程之教材內容應以無償方式非專屬授權朝陽科技大學,並提供完整檔案予本校留存,且所有權歸屬朝陽科技大學所有,但不影響著作人對原著作之著作權與其他衍生權益。
教學內容之創作,應符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範,若涉及他人所有著作財產權之部分,應取得權利人之授權,並標示作品出處,且於申請數位學習課程認證時應檢附著作權切結書,如有引發糾紛、訴訟,法律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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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各系開設數位學習課程之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材、師生互動紀錄、評量紀錄、學生全程上課紀錄及作業報告,於課程結束後,應保存5年,供日後成績查詢、教學評鑑或接受訪視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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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開設單位應定期評鑑所開設數位學習課程及教學成效,並做成評鑑報告,並於課程結束後,應保存5年,以供日後查考;授課教師於學期結束後應繳交「數位學習課程成效表」一份與完整數位教材及教育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審查及認證申請」相關表單以供教務處檢視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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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要點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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