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總務會議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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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總務處 |
業務承辦人: | 吳昭瑢 |
第一條 |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總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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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總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負責審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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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秘書長、人力資源長、財務長、各學院院長、學生會會長組成,總務處及環境安全衛生處各組主管列席。必要時得另請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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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議由總務長擔任主席,每學期召開1次為原則,視需要得舉行臨時會議。總務長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1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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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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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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