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系附屬非破壞檢測中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理工學院
業務承辦人: 劉惠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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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專業服務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附屬非破壞檢測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營建工程系為順應社會之需要,落實與產業之合作,並提供各項非破壞檢測相關科技服務,設置非破壞檢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
本中心為推展教學研究成果,得接受外界委託,辦理一般性試驗、檢測、調查、分析、規劃、設計、研究及顧問諮詢等專業服務,並酌收服務費用。
第四條
本中心設置執行委員會,負責中心發展方向之擬定、業務執行與推展之審核,並置執行委員5至7人,系主任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本校教師兼任之。
第五條
本中心置主任1人,由主任委員簽選執行委員1人,報請校長核定後兼任之,執行本中心有關業務及推展工作。
第六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求得設置研究助理、技術員、辦事員及工讀生各若干員,辦理及執行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事項,其聘用相關事宜另訂之。
第七條
本中心酌收之服務費用,除依本校專業服務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繳交管理費外,其他得依本中心服務費支用要點辦理。
第八條
本中心執行委員會每學期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