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注意事項
法規類別: 校安暨軍訓室
業務承辦人: 簡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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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2學期學務處主管會議訂定
一、
活動計畫應包括起迄時間、活動地點、人數及名冊、應注意或遵守事項等。
二、
選擇活動地點,宜參照標章風景遊樂區名冊規劃,應遵守各旅遊地區之規定。
三、
活動全程應有指導老師領隊或隨隊輔導為原則。
四、
活動期間租用交通車或遊覽車應選擇合法營業之交通公司,並完成必要之契約(應附有遊覽車之車籍資料、保養紀錄、司機開車紀錄營業事業登記證等)。
五、
活動期間之食宿應選擇合法(合格)之飯店或旅館。投宿時,更應注意周圍環境及檢視各項安全設備與使用方法。
六、
活動若委託旅行社代辦,須選擇已申請立案之優良旅行社代辦。簽約時除應要求符合前項交通及食宿安全事項外,並應注意契約內容,以避免權益受損。
七、
參加活動學生應編組安全互助小組,並選定小組長,以便活動期間人員及狀況之掌握。
八、
活動全程應有曾參與急救員訓練獲頒證明者參與,並攜帶急救醫藥箱。
九、
活動前應以書面或要求參與活動學生以口頭方式,將活動計畫概要告知家長。
十、
參與登山活動(含溯溪及水上活動)及其他兩天(含)以上之校外活動,事前應徵得家長同意並簽具同意書。校外學生活動期間應注意天候、地形,並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發布,遠離標示危險或公告限制禁止進入、命其離去之地區,以免發生意外。
十一、
辦理超過兩日以上之郊山或中級山、高度三千公尺以上之登山活動,領隊嚮導應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登山嚮導員證書,且須有擔任登山活動經驗二年以上。活動期間本校教官(或行政)值勤室設為登山留守中心,適時提供支援與協助, 並負責掌握活動時程及歸期,活動團隊應隨時與其保持聯繫。
十二、
學生於申請校外活動時,應填具「本校學生社團校外活動安全管制表」,並於活動結束返校(或賦歸)時, 主動向值日教官回報安全情形。
十三、
活動期間若情況正常,每天應於到達住宿地點後至晚上十時前,以電話聯繫學校值班人員;若發生特殊或意外事件或有發生事故之可能,應立即將狀況通報學校值班人員,俾便學校立即採取迅速適切之協助。
十四、
學生校外活動期間若發生緊急意外事件,除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報警處理或急救送醫),,並應立即回報校安中心電話04-23320808。
十五、
遇氣象局發布颱風、豪大雨或土石流等重大天災警報時或強烈地震後,已申請獲准但未出發之活動,審核單位得因安全考量,隨時撤銷之;已出發或正進行之活動, 應從重認定可能之影響或危害,立即暫停或提前結束活動,以確保安全。
十六、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簽陳核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