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各系所碩、博士班招收姊妹校師生就讀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業務承辦人: 黃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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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增進本校與姊妹校之學術交流,提供姊妹校師生來校進修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每年招收之名額,以當年本校各系所招收碩、博士班名額各外加二名為限。
第三條
就讀碩、博士班研修之課程,依本校就讀各系所碩、博士班課程之規定。
第四條
申請人限任職或就讀於姊妹校,具有學士或碩士學位之人士。其入學資格須經本校相關系所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修業年限及授予學位之條件
碩、博士班修業年限及授予學位之條件如下:
一、
碩士班:修業一至四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本校依據學位授予法授予碩士學位。
二、
博士班:修業二至七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本校依據學位授予法授予博士學位。
第六條
申請入學日期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請手續。
第七條
申請手續
申請入學者須由姊妹校向本校教務處推薦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
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六張。
二、
入學申請表。
三、
學歷證件影本。
四、
推薦書二封。
五、
在學成績單正本一份。
六、
健康證明文件一份。
七、
英文語言能力證明。
八、
財力證明。
九、
研究計畫一份。
第八條
錄取與報到
一、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規定辦理。
二、
經核准入學之學生,須於規定時間內到本校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三、
核准入學之學生於報到時,需繳驗學位證書正本。
第九條
修業規定
一、
研究生每學期所修之學分數,以十二學分為原則。如有特殊狀況,經系所主任及教務長核准者,得加減修一科目之學分,總學分數為九至十五學分。
二、
研究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依本校各系所之規定。
三、
研究生學業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必修科目不及格者須重修。
四、
研究生操行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者,則予以退學。
五、
論文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