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各系所碩、博士班招收姊妹校師生就讀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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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黃奉明 |
第一條 |
為增進本校與姊妹校之學術交流,提供姊妹校師生來校進修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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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每年招收之名額,以當年本校各系所招收碩、博士班名額各外加二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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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就讀碩、博士班研修之課程,依本校就讀各系所碩、博士班課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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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申請人限任職或就讀於姊妹校,具有學士或碩士學位之人士。其入學資格須經本校相關系所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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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修業年限及授予學位之條件
碩、博士班修業年限及授予學位之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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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申請入學日期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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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申請手續
申請入學者須由姊妹校向本校教務處推薦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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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錄取與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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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修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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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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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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