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雙重學籍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李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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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雙重學籍事宜,依本校學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雙重學籍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雙重學籍包括同時在國內、外大學校院或在本校他系(所)註冊入學者。
學生申請雙重學籍資格,應以不同部別、學制或上課時段為原則。
第三條
本校學生至國外大學校院修讀學位者,應另依本校「學生至國外姊妹校進修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及辦法辦理。
第四條
申請雙重學籍學生,應於雙重學籍事實發生之當學期開學前,填妥申請表並檢附已修課之歷年成績單,碩、博士班學生須經指導教授、系(所)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可;學士班學生須經系(所)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可,得具跨校或於本校雙重學籍;未經核准者,應予退學。
第五條
雙重學籍學生在本校之修業年限與畢業資格,應依照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雙重學籍學生於本校入學前修習之學分以不重覆認列為原則,並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提出抵免申請;入學後於他校繼續修習之學分不得提出申請;若有學位論文者,兩校論文題目及內涵應有所不同,經調查以相同論文取得學位,撤銷本校畢業學位,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