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課務組
業務承辦人: 翁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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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大學法施行細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
擬定本校課程規劃之共同原則,包括:
(一)
校訂必修課程學分數之訂定。
(二)
各學院核心課程與跨院學程之課程規劃。
(三)
各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學分數之調整。
二、
協調及整合全校的開課資源及師資。
三、
其他有關課程規劃共同事項。
第三條
本會於各院、中心、系(所)、學位學程分設院、中心、系(所)、學位學程級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各院、中心、系(所)、學位學程自訂之。
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應經系(所)、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院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
學院、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應經學院、中心(務)會議審核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兼任,委員包括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華語中心中心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中心主任、副教務長暨各學院選任之教師代表。
各學院選任之教師代表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其餘委員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
第五條
本會得設課程諮詢委員會,邀請校外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及校友代表組成。
第六條
本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教務處課務組主任、創新教學中心主任及本校學生代表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課程諮詢委員參加。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必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必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本會決議事項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