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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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劉美惠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依大學法施行細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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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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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於各院、中心、系(所)分設院、中心、系(所)級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各院、中心、系(所)自訂之。
系(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應經系(所)會議、院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施行。
學院、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應經學院、中心會議審核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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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兼任,委員包括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華語中心中心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中心主任、副教務長暨各學院選任之教師代表。
各學院選任之教師代表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其餘委員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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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得設課程諮詢委員會,邀請校外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及校友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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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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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教務處課務組主任、創新教學中心主任及本校學生代表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課程諮詢委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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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開會時,必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必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本會決議事項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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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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