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術主管會議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秘書處
業務承辦人: 廖梓妍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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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術主管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術主管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校長、副校長、秘書長、各學術單位主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圖資長、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處長、人力資源長、財務長、推廣教育長及其他相關行政單位主管組成。
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校長代理主席或就出席人員中指定1人為主席。其餘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議因事實需要,得由校長指定必要之人員列席。
第三條
本會議除寒、暑假外,以每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議議程安排以強化本校各學術單位間之交流與溝通並凝聚共識、建立特色之項目為原則。
本會議議程主要項目如下:
一、
專題報告。
二、
學術單位各基本績效指標統計報告與討論。
三、
意見交流。
第五條
本會議必要時得組專案小組研議重要討論事項相關事宜,其研議結論應適時提會報告。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