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遴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業務承辦人: 張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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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期第1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廢止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朝陽科技大學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及「朝陽科技大學教師遴聘作業要點」之規定,訂定「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升等及遴聘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遴聘程序
一、
遴聘專任教師名額,由本校相關主管、中心主任及該教學組教師協調產生。若協調未達共識,則由該教學組2/3以上教師聯署,並檢具相關資料專案專簽,由校長進行最後裁示。
二、
專兼任教師初選,係由各教學組自應徵資料中提出推薦順位後,檢具推薦意見書,送交中心主任轉交第一審教評會召集人。
三、
第一審教評會為資格、著作審查,在尊重各教學組推薦順位的精神下,可酌情依審查結果調整應徵教師之推薦順位,並提出書面理由後,送交第二審中心教評會。
四、
第二審中心教評會為面試審查,採不記名之秘密投票。相關教學組教師及一審教評會委員可自由列席並提出意見,但不得參與投票,且在中心教評會委員開始投票前必需離席。
五、
第二審中心教評會,在應徵人數許可下,得以1.5倍至2倍人數通過推薦順位,送第三審校教評會進行審查,經校教評會通過後,即完成遴聘教師程序。
第三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決議,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