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參觀旅行實施要點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業務承辦人: 張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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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廢止
一、
本校學生一般性參觀旅行事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實習參觀則依技術合作處有關規定辦理。
二、
各系所學生舉辦校外參觀旅遊活動(含畢業旅行)應於出發三週前,將活動計劃報由班導師、領隊教師、系所主任認可簽字後交學務處辦理。各社團舉辦參觀旅遊活動,由社團指導老師、領隊教師、認可簽字後交學務處辦理。
三、
校外參觀旅行,每一梯隊須聘請教師擔任領隊或指導人員。
四、
校外參觀旅行活動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時,準備資料應包括參觀旅行時間、地點、路線、人數,並繳交參加人員名冊、家長同意書、導師及系所主任核可文件、參加人員及車輛平安保險單影本各一份。
五、
學生參觀旅行,以不妨礙原有課業為原則。
六、
凡參加參觀旅行之學生,其行為不得有損校譽,違者予以議處。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