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課程規劃外審作業實施要點
法規類別: 課務組
業務承辦人: 陳芮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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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訂定
一、
為精進課程教學品質,落實教學品保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進程:各開課單位應於每學年下學期完成次學年課程規劃外審作業,並將外審結果提報所屬各級課程委員會提案討論。
三、
外審委員遴選原則:各開課單位之外審委員以相關領域之校外「學術」及「產業界」專家各1名為原則,由系主任、中心主任或學群召集人研議擇定後,經各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華語中心主任同意後遴聘。
四、
審查原則:
(一)
送審資料包括校級教育目標及核心能力、院級教育目標及核心能力、系級教育目標及核心能力、發展方向與願景、各開課單位修業規定、課程地圖、課程結構、課程銜接說明、課程分組規劃說明、學生專業能力及檢核指標、至少檢附3門以上專業科目之中文、英文教學大綱等,情況特殊之教學單位可自定之。
(二)
審查項目:
1.
訂定的教育目標及核心能力之符合程度。
2.
課程設計與培育學生達成該規劃的專業能力之一致性。
3.
課程規劃結構能配合外部環境之變化,有效因應社會需求之程度。
4.
課程結構(設計)、課程銜接之適當性。
5.
課程教學大綱之適當性。
6.
課程科目分組規劃之合理性。
7.
課程規劃已考量學生之就業需求與職涯進路,及培育學生將所學應用在實務上的能力。
8.
綜合建議事項。
五、
各開課單位應依教務處公告時間完成辦理課程規劃外審實施作業,並繳交相關表件、改善意見與報告等,所需之各項表件由教務處統一訂定。
六、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