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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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外活動組 |
業務承辦人: | 陳亭羽 |
宗旨: |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會受全體會員之付託,依學生自治之精神,以保障學生權益、維繫校園和諧、增進同學福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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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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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係依據「朝陽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五條設置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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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全名為「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會」(Chao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tudent Government),英文簡稱CYUTSG,對外簡稱「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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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為本校大學部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其他大學部學生自治組織法規與本會組織章程不得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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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霧峰區吉峰東路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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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代表全體會員執行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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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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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會員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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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凡具有朝陽科技大學大學部在學學籍之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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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員有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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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有被選任為本會各級幹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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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及使用各項資源,並得依本會各項活動規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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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會員有集會及表達意見之權利,其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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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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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會長與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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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設置會長一名,綜理會務,副會長二名,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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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正、副會長之任期、選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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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行政副會長、活動副會長、秘書長依序代行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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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會長、副會長就職時應宣誓及發表就職演說。誓詞如下:「余謹以至誠,向全體會員宣誓,余必遵守校規及本會章程,盡忠職守,增進會員福祉,無負會員付託。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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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會長有依本章程規定執行會務、聘用並解任行政中心各部會負責人、提案及公布自治規章之權。惟自治規章之制定必須經一定之程序後報請學校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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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行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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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行政中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會務,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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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行政中心設下列各組織:秘書部、總務部、新聞部、學權部、器材部、文書部、活動部、公關部、社團部、學會部、設計部及選舉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設於行政中心屬於臨時性組織且於活動後解散,置委員若干人,負責本會正、副會長、學生議會議員及各系學會會長之選舉與罷免事務。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章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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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會長得依其需要,設置前條規定外之部門,其存續時間至該屆任期期滿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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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行政中心秘書部設置秘書長一人,各部設置部長一人。
前項職務出缺時,得由會長指定暫行職務為代理人,並應於出缺起一個月內提出新任人選提請學生議會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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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行政中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部負責人組成之,討論行政中心業務。行政中心會議實施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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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行政中心應向學生議會提出工作報告(包含將來預定之工作),由會長率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部負責人列席議會會議,並接受議會代表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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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行政中心組織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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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經費之來源與編列及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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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其會費收取及退費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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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會經費審查程序為:
每學期開學兩週內,召開上學期決算及本學期預算之會議,由學生議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通過;每月應定期公布會費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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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學生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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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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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學生議會由會員選舉之學生代表組成,代表全體會員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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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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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學生議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應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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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學生議員以系為選區選舉之。各選區以推派一名代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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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其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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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學生議會議長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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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副議長出缺之補選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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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由議長選任之。秘書長承議長之意,處理有關學生議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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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學生議會設常設委員會及特別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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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
學生議會之會議為下列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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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學生議會之會議需經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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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
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學生議會之議案以出席學生議員表決數之多數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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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學生議會對行政中心各部會提出糾正案時,需經全體學生議員六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通過,若行政中心對決議有不服者,可提請輔導單位仲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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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
學生議會對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各部會之負責人提出彈劾案時,經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通過,若行政中心對決議有不服,可提請輔導單位仲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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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
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另以辦法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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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
各單位之提案應於學生議會開會十日前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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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
學生議員在議會內所為有關會議之合法言論及表決應予保障,但不得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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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
每學期之總預算案,應在每學期開學日後三十日內由學生議會審議完畢或議定未完成之補救辦法,並知會行政中心。其他議案,應於提出後兩次會期內完成決議。
關於行政中心之提案,學生議會未遵守前項款規定者,提案視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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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中心各部會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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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
學生議會組織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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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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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
本章程之修訂程序為:
由本會提議,經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始得修訂之,並提報學校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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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
本會制定法規及各項活動不得違反國家法令及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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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
本會法規未規定之事項,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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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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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
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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