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考試請假補考要點
法規類別: 課務組
業務承辦人: 翁國仁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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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一、
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則訂定,學生因故無法參加學期考試,均適用本要點。
二、
考試請假類別及方式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必須檢具證明文件(病假-就診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喪假-凡本人之直系血親、兄、弟、姊、妹、配偶及配偶之直系親屬死亡者,應檢具有效證明文件,公假-本校有關單位、或派遣單位主管簽證或證明,產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哺集乳時段等準用公假者-醫生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以憑處理。考試期間,事假概不核准。
三、
考試請假,除病假外,其餘請假須事前辦理,病假須於假後7日內辦妥病假手續,逾期不得補辦。
四、
辦理考試請假手續時,先至學生資訊系統完成「學生線上請假」申請手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上傳,依原請假系統分層核定。
五、
如因突發事故,無法及時辦理請假手續時,得以電話或書信向班導師及任課老師報備。
六、
任課教師依請假單內簽核之約定補考日期,辦理學生集中或個別補考作業。
七、
請假經核准者,得予補考,以一次為限。應行補考學生,不論任何理由,逾期不得補考,否則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
公假及喪假之補考者按實際成績計分,其它因素請假補考者,其成績超過六十分之部份,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九、
教師應將補考成績於考試結束後一週內,送交註冊組登記。
十、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