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電腦教室借用要點
法規類別: 資訊應用組
業務承辦人: 陳永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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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為有效管理本校各單位電腦教室之借用,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電腦教室借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電腦教室優先提供校內單位使用,校外單位借用以非營利性質之活動為原則。
三、
借用手續:
(一)
校內外單位借用電腦教室,須填具申請單並經所屬管理單位核可。
(二)
學生社團借用電腦教室,須經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審核後,再由該電腦教室管理單位審核是否借用。
(三)
經核准借用者,應依據本要點第四點至總務處出納組繳納場地設備維護費(以下簡稱維護費)或保證金。
四、
借用收費標準:
(一)
維護費收費標準4小時以內收費新臺幣6,000元整,超過後每小時以新臺幣1,500元計費,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費,使用若超時須另行補繳費用。
(二)
凡為本校教學或行政業務舉辦之活動與研習者,免繳納維護費。
(三)
校內各單位(含學生社團)與校外單位聯合借用舉辦活動,活動對象包含本校教職員生,應繳納維護費二分之一。
(四)
校內各單位對外收費或接受校外單位委託舉辦活動,活動參與對象不含本校教職員生,應依規定繳納維護費。
(五)
校外單位借用電腦教室,除繳納維護費外,須另行繳交保證金,每間電腦教室之保證金為新臺幣30,000元整。
(六)
維護費及保證金收費如有特殊情況,經專簽審核後得予以酌減或免除。
(七)
電腦教室經借定後無故放棄使用權,所繳之維護費退還二分之一。
(八)
借用電腦教室以該教室之現有固定設備及系統環境建置為範圍,若需由技術人員額外協助作業系統環境設定或軟體安裝,則每間教室需另支付技術人員軟體安裝(及移除)工作費新臺幣2,000元整(以5種軟體為限),且借用單位應自備軟體並出示合法軟體授權證明。
五、
借用規定:
(一)
借用單位如另行架設資通訊設備於本校網路,須經圖書資訊處或管理單位確認相關設定後方可上線使用,且架設之設備須符合教育部政策不得使用大陸品牌產品,若自行架接發生網路斷線或衍生資安問題,應負相關責任。
(二)
借用單位應負責場所復原及清理,並遵守電腦教室相關使用規範。
(三)
若借用單位違反使用規範,管理單位得立即終止借用並取消後續借用資格,已繳納之維護費概不退還。
(四)
設備使用後如有毀損,借用單位應負賠償之責,賠償費用自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將依法另行追償;如無損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