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彌過自新實施要點
法規類別: 生活輔導組
業務承辦人: 張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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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為發揮教育愛心,激勵學生改過遷善,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彌過自新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凡本校學生違反校規,記小過二次(含)以下之處分者可依本要點提出彌過自新之申請。
三、
彌過自新分為「校園服務」與「功過相抵銷」兩種方式。受處分之學生可擇一辦理銷過;經申請核定通過,其獎懲紀錄均予以註銷。
四、
實施要領:
(一)
校園服務:
1、
申請學生於受處分公告之次日起,一週內可向學務處生輔組提出申請,並由導師、系、院及行政單位師長擔任輔導老師。
2、
輔導老師與申請學生共同擬訂校園服務工作計畫表,再與申請表併陳核定實施。
3、
校園服務完成後,由輔導老師考核其服務概況並建議是否准予銷過,再陳報核定。
4、
折抵標準:「校園服務」以8小時折抵一次申誡,20小時折抵一次小過,40小時折抵二次小過計算。
5、
「校園服務」之工作範圍以合宜之工作為原則,且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
6、
申請「校園服務」者應於申請日起二個月內執行完畢(寒暑假不列入計日內),若未執行完成,視同未申請辦理。
(二)
功過相抵銷:
1、
學生受處分後,因其它行為表現優異受學校獎勵時,即可申請功過相抵銷,但應於每學期期末考最後一日前提出申請。
2、
後功可抵前過,前功不可抵後過。
3、
申請「功過相抵銷」時,其功過不可分割辦理。(如小功乙次,抵銷一次申誡時,一次小功同時一併註銷)
五、
申請彌過自新以一學期一次、全學程兩次為限。
六、
本要點之彌過自新作業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