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彌過自新實施要點
法規類別: 生活輔導組
業務承辦人: 張俐婷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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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為發揮教育愛心,激勵學生改過遷善,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彌過自新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凡本校學生違反校規,非受大過以上處分者可依本要點提出彌過自新之申請。
三、
彌過自新分為「校園服務」與「功過相抵銷」兩種方式。受處分之學生可擇一辦理銷過;經申請核定通過,其獎懲紀錄均予以註銷。
四、
實施方式:
(一)
校園服務:
1、
學生在校修業期間,於處分公告之次日,即可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生輔組)提出申請,並由導師、系、院及行政單位師長擔任輔導老師。
2、
輔導老師與申請學生於申請表內共同擬訂校園服務時間計畫,生輔組核定後實施。
3、
校園服務完成,由輔導老師考核其服務概況並建議是否准予銷過,送學生事務長核定。
4、
折抵標準:「校園服務」以8小時折抵一次申誡,20小時折抵一次小過。
5、
「校園服務」之工作範圍以合宜之工作為原則,且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
6、
申請「校園服務」者應於申請日起二個月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成,須重新申請及計算時數。
(二)
功過相抵銷:
1、
學生受處分後,因其它行為表現優異受學校獎勵時,即可申請「功過相抵銷」,唯所受之功過須同一學期內方可相抵並應於當學期期末考最後一日前提出申請。
2、
後功可抵前過,前功不可抵後過。
3、
申請「功過相抵銷」時,其功過不可分割辦理。(如小功乙次,抵銷申誡乙次時,小功乙次同時一併註銷)。
五、
彌過自新申請一學期一次,全學程同類型事由不得重複申請。
六、
本要點之彌過自新作業由生輔組辦理。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