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電子計算機中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業務承辦人: 張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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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廢止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電子計算機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計算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規劃與管理全校之電腦及網路資源。
二、
支援全校師生電腦之教學及研究。
三、
進行校務行政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
四、
提供各種與資訊相關之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1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具專業能力之職員擔任。由教師兼任者,任期3年為原則,得連任1次。
第四條
本中心依業務性質設置下列各組:
一、
系統管理組。
二、
網路服務組。
三、
軟體設計組。
前項各組,於必要時得增減或合併之。
第五條
本中心置祕書1人、各組組長1人及職員若干人,由學校總員額內調充。
第六條
本中心「系統管理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
電腦教室之維護及管理。
二、
輸出中心之維護及管理。
三、
多媒體e化教室之維護及管理。
四、
授權範圍為全校之電腦軟體規劃及管理。
五、
行政電腦相關軟硬體之故障排除。
六、
電腦使用教育訓練之舉辦。
七、
電腦軟硬體之採購諮詢。
八、
其他與系統管理相關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網路服務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
校園電腦網路之維護及管理。
二、
全校性伺服主機維護及管理。
三、
全校網際網路位址分配及管理。
四、
網路帳號之登錄及管理。
五、
網路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之舉辦。
六、
電視公布欄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七、
資訊安全防護與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之管理。
八、
其他與網路服務相關事項。
第八條
本中心「軟體設計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
校務行政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
二、
招生業務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
三、
校務行政資訊系統委外開發案之溝通協調與督導。
四、
其他與軟體設計相關事項。
第九條
本中心為應研究發展之需,得由中心主任薦請校長聘任校內外資訊專才若干人為本中心顧問。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