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電子計算機中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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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第一條 |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電子計算機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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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電子計算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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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中心置主任1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具專業能力之職員擔任。由教師兼任者,任期3年為原則,得連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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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中心依業務性質設置下列各組:
前項各組,於必要時得增減或合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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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中心置祕書1人、各組組長1人及職員若干人,由學校總員額內調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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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中心「系統管理組」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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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中心「網路服務組」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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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中心「軟體設計組」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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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中心為應研究發展之需,得由中心主任薦請校長聘任校內外資訊專才若干人為本中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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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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