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課程訂定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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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翁國仁 |
第一條 |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課程訂定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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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各系(所)、中心每學年應依其系(所)、中心發展特色,規劃課程,課程訂定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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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校各系(所)、中心每學年每週專業課程開課鐘點數,不得超過課程規劃與學制班數等核計後之標準額度,但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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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校各系(所)、中心之課程訂定,經系(所)、中心課程委員會議通過送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再提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識教育課程經中心課程委員會議通過後直接提報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並經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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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校各系(所)、中心經規劃通過之課程須新增或刪除科目、更改科目名稱、必選修別、學分數或授課學年(學期)等異動之程序:
科目新增、異動須備妥相關會議紀錄影本及申請表格各乙份;科目新增須另填妥課程代碼、中英文名稱、中英文課程目標、必修或選修別、學分數等資料;必修課程停開、學分數異動或變更為選修時,以其他科目替代者,須填妥替代課程,送教務處課務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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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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