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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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外活動組 |
業務承辦人: | 陳亭羽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為輔導學生參加社團活動,以充實休閒生活,進而提高學習興趣,陶冶合群德行,培育領導人才,涵詠服務情操,培育領導智能,並增進辦事能力,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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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學生社團,分為下列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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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學生為辦理合於下列宗旨之經常性課外活動,得依規定向學生事務處申請組織校內社團(不得有校際性之社團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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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生籌組社團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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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社團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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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社團之設立登記應記載下列事項:
社團登記後,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社團幹部改選者,應於7日內辦理變更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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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社團登記之事項有不符許可條件者,學生事務處得限期令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學生事務處得拒絕其登記並撤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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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社團之印章由學生事務處統一格式,自行設計製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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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社團於每學年開學後1個月內,應檢具負責人資料表、財產清冊、移交報告、重要活動預定表、輔導老師資料表、社團基本資料及社員名冊等文件,報請學生事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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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應依所屬社團章程之規定享權利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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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社團負責人對內主持社務,向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社團正、副負責人由具備下列條件者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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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依法當選之社團正副負責人任期均為1學年,不得連任。如未經學生事務處核准,不得中途改選。社團負責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另行改選;唯社團有由其副負責人代理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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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社團負責人與幹部應於每年5月份辦理改選,於6月份辦理交接;改選時應依規定於事前報請學生事務處派員列席輔導,事後辦理改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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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擔任社團幹部之社員,概為義務無給職,任何社團之社員不得同時擔任2個以上社團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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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社團之決議,除各社團另有規定外,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之。但關於變更社團宗旨、解散社團、修改章程及處分社團財產之決議,應經社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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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社團舉辦之活動應符合該社團所登記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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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學生事務處可依社團之申請由校長聘請學有專長之校內外人士擔任社團輔導老師,負責輔導學生社團活動。學校聘任社團輔導老師時,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學生社團輔導老師聘任要點由學生事務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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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社團舉辦活動,應於事前向學生事務處申請許可及登記,必要時得由學生事務處派員輔導;學生事務處得視社團活動之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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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社團活動以在校內舉行為原則,除另有規定或經學校核准者外,不得進行校外活動或邀請校外人士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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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社團活動之時間、地點、內容有變更時,應報請學生事務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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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社團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應將活動辦理情形以書面向學生事務處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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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社團對學生事務處委辦之事項有接受之義務,經費則由學生事務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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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社團於校園內張貼公告與海報,應經學生事務處或學生事務處授權之單位備查,並依規定張貼於學校指定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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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社團公告之張貼,應注意其他社團公告之時效,不得任意撕毀或遮掩:逾期應由社團自行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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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學生社團刊物,係指各社團、學會出版之報紙、通訊、期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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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學生社團刊物應經學生事務處審閱備查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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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社團活動之經費,由社團籌措為原則,並得依規定向學生事務處申請補助,經費補助要點由學生事務處另訂之。
社團接受有關人員或機構之經費資助,須向學生事務處報備,並依規定完成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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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學生社團之帳冊及器材清冊應指定專責幹部負責列載社團財物及經費收支,並應作成月報表,每學期於期中及期末分別報請學生事務處核備,月報表並應按月向全體社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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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社團應將現有社團財產、經費、印章、帳冊、文書等列入移交並將財產清冊、帳冊及移交報告送請學生事務處核備。
社團財產如有短缺或損毀情事者,該社團應負損害賠償或受懲戒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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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為健全社團組織,激勵社團發展,於每學年舉行社團評鑑,以表揚及鼓勵優良社團。凡經本校核准成立之社團均應接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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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學生社團之評鑑,由學生事務處陳校長薦聘校內外教職員或專家為評鑑委員(必要時亦得薦聘立場超然之學生幹部為評鑑委員);每類社團各由評鑑委員3至5人合議評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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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學生社團評鑑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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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評鑑成績等第與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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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社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列為觀察社團:
觀察社團得依社團宗旨辦理活動,但不得申請經費補助及社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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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社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送請學生社團活動推展委員會審核後解散:
社團解散後,1年內不得成立類似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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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社團自行申請或遭解散處分,社團負責人應於核准或通知後14天內辦理財產點交,如有特殊情況,可申請展延,以14天為限。如未於時效內完成財產點交及結清者,其社團負責人須將剩餘款項移交予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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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
學校得依本辦法取得社團社員及輔導老師之個人資料,使用時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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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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