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品質及專業檢核要點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李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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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訂定
一、
本校為落實學術自律,確保博、碩士學位論文品質並符合專業領域,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品質及專業檢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各系應成立系級學位論文審查會,系主任為召集人,並邀集至少二位以上專任教師組成,確保學位論文品質,審議項目包括:學位論文計畫書、學位論文初稿、學位考試委員資格、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等事項。
三、
學位論文品保檢核機制,包括學位論文與各系教育目標及專業性之檢核、學術倫理之自律規範、學位考試委員符合「學位授予法」第八條及第十條之資格、學位論文延後公開之審核等。
前項學位論文包含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等替代論文。
四、
各系辦理學位論文專業性之檢核項目,依學位考試辦理流程,分為提交學位論文計畫書、檢附學位論文初稿申請學位考試、進行學位考試、提送學位論文等階段,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提交學位考試之學位論文計畫書:各系應嚴謹審視學位論文題目及計畫書方向與各系教育目標及專業領域相符。學位論文計畫書審核機制依各系規定辦理。
(二)
檢附學位論文初稿申請學位考試:各系依本校博、碩士學位考試辦法進行檢核。檢核內容包括:學位論文初稿內容符合各系之教育目標及核心能力,與專業領域之學術或專業實務相關。另,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須符合各學院自訂之原創性比對標準。若學位論文初稿未符合前述檢核結果,應重啟第一款論文計畫書審查機制。
(三)
進行學位考試:學位考試委員之推薦及遴聘,依本校博、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六條辦理;遴聘符合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特殊條件者,各系應秉學術專業及同儕共識審慎認定為之。
(四)
提送學位論文:各系依「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辦理學位論文公開或延後申請之審議。
五、
各系學位論文提送及審查項目、流程與專業符合等之檢核機制,得依本要點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訂定更嚴謹之作業程序進行審核。各系如已訂定學位論文檢核機制於相關修業規定,且與前開審查原則及機制不相違背者,從其規定。
六、
各系需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當學年度畢業之博、碩士學位論文品保檢核運作情形,並列冊提所屬學院檢核後,送教務處備查。
七、
如有學位論文與專業不符合之檢舉案件時,由所屬學院於一個月內組成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進行檢核,經查證屬實,針對涉入檢舉案件之教師,加強教師倫理課程或限制指導學生數等措施;各系應提交改善方案。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與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