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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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劉美惠 |
一、 |
本校為協助學生加強課業研習,依據本校學則第十八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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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利用暑期開班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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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暑期開班授課以七月上旬開始,九月上旬結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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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暑期課程開設,由教務處課務組於五月上旬前書函各教學單位調查學生需求及教師開課意願,於期末考以前公布課程表,如因選課繳費人數不足或無法聘得教師授課時,得不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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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暑期開班授課學生人數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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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暑修課程應依課程規劃訂定之學分(時)授課,每1學分(時)教學時數為1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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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暑期開班授課,每期不得少於5週;密集課程特別開課者得不受此限,但2學分以上之課程仍應依上課時數平均安排至少2週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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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學生暑期選課應依規定時間辦理,並依照當學期公告核收標準繳納學分(時)費;學時數大於學分數之課程,應依照學時數計算繳納。逾越規定時間未完成繳交學分(時)費者,視同未辦理選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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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學生暑期選課繳費後退選退費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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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教師授課鐘點費,除情形特殊專案核准者外,均依照夜間任課鐘點費支給標準,每學分(時)鐘點發給18小時鐘點費。設計學院設計指導類課程,老師指導每生之鐘點數,依照學期中授課核算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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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暑期開班授課,以接受本校學生選課為原則,學生每期修讀學分總數至多9學分﹔他校學生須經由肄業學校之同意,並依本校校際選課程序申請。本校學生至他校暑修者應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提出申請,並以9學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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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核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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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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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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