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理要點
法規類別: 課務組
業務承辦人: 劉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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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一、
本校為協助學生加強課業研習,依據本校學則第十八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利用暑期開班授課:
(一)
因情況特殊(含特殊科目),在學期中聘請教師困難者。
(二)
必修科目須重修或因轉學、轉系而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科目者。
(三)
應屆畢(結)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結)業者。
(四)
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者。
(五)
其他適於暑期開授之課程。
三、
暑期開班授課以七月上旬開始,九月上旬結束為原則。
四、
暑期課程開設,由教務處課務組於五月上旬前書函各教學單位調查學生需求及教師開課意願,於期末考以前公布課程表,如因選課繳費人數不足或無法聘得教師授課時,得不開班。
五、
暑期開班授課學生人數規定如下:
(一)
每班選課繳費人數以不少於15人為原則。
(二)
選課人數5人以上但未達15人,若選課學生皆同意共同平均分攤補足最低開班15人規定所需繳交之學分(時)費差額,且經授課老師、系主任及教務長簽核通過。
(三)
設計學院設計指導類課程,依實際選課繳費人數,經授課老師、系主任及教務長簽核通過。
六、
暑修課程應依課程規劃訂定之學分(時)授課,每1學分(時)教學時數為18小時。
七、
暑期開班授課,每期不得少於5週;密集課程特別開課者得不受此限,但2學分以上之課程仍應依上課時數平均安排至少2週以上。
八、
學生暑期選課應依規定時間辦理,並依照當學期公告核收標準繳納學分(時)費;學時數大於學分數之課程,應依照學時數計算繳納。逾越規定時間未完成繳交學分(時)費者,視同未辦理選修課程。
九、
學生暑期選課繳費後退選退費規定如下:
(一)
學生因故不能完成修課者,須於各科目正式上課一週前提出退選退費申請,依申請者提出時間先後認定,若致開課人數未達15人時,不予退選及退費。
(二)
依據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開班之課程,不受理退選及退費。
(三)
若科目因故未能開設,則全額退費。
十、
教師授課鐘點費,除情形特殊專案核准者外,均依照夜間任課鐘點費支給標準,每學分(時)鐘點發給18小時鐘點費。設計學院設計指導類課程,老師指導每生之鐘點數,依照學期中授課核算標準計算。
十一、
暑期開班授課,以接受本校學生選課為原則,學生每期修讀學分總數至多9學分﹔他校學生須經由肄業學校之同意,並依本校校際選課程序申請。本校學生至他校暑修者應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提出申請,並以9學分為限。
十二、
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核規定如下:
(一)
學生成績考查,應依本校有關規則辦理。
(二)
暑期所修各科目學分及成績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併入畢業成績計算,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及成績合併核計。
(三)
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四)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衝堂各科目概予註銷。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