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教師全英語教學證照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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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翁國仁 |
一、 |
為使本校教師具備從事全英語教學(English-Medium Instruction,EMI)所需之知能並推動全英語教學,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教師全英語教學證照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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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全體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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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實施方式:參加校內外EMI相關研習或課程並依完成之時數,檢附相關研習證明進行下列初、中及高階的認證辦法進行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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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完成上列初、中階研習時數之教師,得檢附相關證明由語言中心完成檢核程序後取得校內全英語教學教師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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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取得校內全英語教學認證(EMI certificate)之教師將優先取得教授全英語課程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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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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