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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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衛生保健組 |
業務承辦人: | 楊筑安 |
第一條 |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保教職員工生在學校內發生緊急傷病事故時,能夠受到適當的救護及送醫,依據學校衛生法及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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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準則中緊急傷病患包括危急傷病患及非危急傷病患,危急傷病患係指休克、昏迷、大量出血、嚴重外傷、骨折、燒傷、中毒、心肺功能不良及經本校緊急傷病救護(處理)人員或發現者認為有必要緊急送醫之其他情形者;非危急傷病患係指除上述情形之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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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凡發現本校教職員工生在校內發生緊急傷病事故時,在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以下稱衛保組)開放時間應立即通報衛保組;其餘時間應立即通報校安暨軍訓室(以下稱校安中心)、住宿服務組或其他相關單位。接獲通報之單位,應立即派員赴現場處理傷患並協助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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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經本校緊急傷病救護(處理)人員或發現者評估緊急傷病者屬危急傷病患,應立刻通知119勤務中心送往醫院;評估非屬危急傷病患,由本校協助送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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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載送緊急傷病者就醫之交通工具,危急傷病患逕由接獲通報單位請求119勤務支援,非屬危急傷病患由接獲通報單位聯絡送醫交通工具:計程車、系生活導師車輛、導師車輛、直屬單位同仁車輛、校車等協助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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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衛保組應設置下列救護設備:
前項救護設備,學校應定期維護並指導教職員工及學生正確之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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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危急傷病患逕由接獲通報單位依下列傷者身分別通知相關單位陪同送醫及提供相關協助,並視情況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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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校內發生緊急傷病事故時,相關人員分工及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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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衛保組成立緊急救護志工,其成員應完成紅十字會急救員16小時訓練、勞工16小時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緊急救護技術員訓練,並按各項規定複訓。緊急救護志工得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執行相關傷患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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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凡本校人員處理緊急傷病患事宜,若發生糾紛或涉及法律問題,由本校秘書處會同校安中心、衛保組共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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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依本準則所作處理校內緊急傷病事故,衛保組護理師或救護志工應填寫「朝陽科技大學緊急傷病送醫處理紀錄表」,由衛保組簽報後存查,存查年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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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陪同人員護送就醫之往返學校交通費、雜支費用,由衛保組統一編列預算;事件處理後,護送人員檢具收據、填報相關資料送衛保組彙整,簽報申請及核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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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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