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行政教師任用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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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一、 |
為建立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擔任行政教師,提供行政服務之制度,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行政教師任用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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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中心除體育教學組外,所有專任教師在校服務期間,皆有提供本校或本中心行政服務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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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教師以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職級之教師擔任,任期依學校行事曆,以2學期為原則,須報人事室備查,為有給職,可核減基本鐘點2小時。
如行政教師中途不克擔任,則由次一順位之教師接任,任期為2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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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教師之遴選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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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政服務積分,在本校服務期間不論是否中斷,均可累積計算。計算方式如下:一級主管及中心主任每學年5分,二級主管每學年4分,各教學組召集人每學年3分,課程委員會委員每學年2分,發展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委員每學年1分,行政教師每學年2分,本中心專任年資每學年0.5分。未滿1學年之任期,積分以二分之一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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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教師之名額,以學校核定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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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要點由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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