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行政教師任用實施要點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業務承辦人: 張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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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廢止
一、
為建立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擔任行政教師,提供行政服務之制度,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行政教師任用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中心除體育教學組外,所有專任教師在校服務期間,皆有提供本校或本中心行政服務之義務。
三、
行政教師以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職級之教師擔任,任期依學校行事曆,以2學期為原則,須報人事室備查,為有給職,可核減基本鐘點2小時。
如行政教師中途不克擔任,則由次一順位之教師接任,任期為2學期。
四、
行政教師之遴選方式如下:
(一)
本中心教師擔任行政教師之順序,以行政服務累積之積分較低者優先。若最低積分同時有數位教師,則以抽籤決定服務年度及順位。
(二)
自願擔任行政教師者,可優先服務;如有2位以上教師自願者,以抽籤決定年度及順位,但任期不得超過兩學年。
(三)
如均輪流擔任過行政教師,則由積分較低者擔任,但3年內曾任本校一、二級主管及行政教師者得以免任。
五、
行政服務積分,在本校服務期間不論是否中斷,均可累積計算。計算方式如下:一級主管及中心主任每學年5分,二級主管每學年4分,各教學組召集人每學年3分,課程委員會委員每學年2分,發展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委員每學年1分,行政教師每學年2分,本中心專任年資每學年0.5分。未滿1學年之任期,積分以二分之一計算之。
六、
行政教師之名額,以學校核定人數為準。
七、
本要點由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