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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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資訊學院 |
業務承辦人: | 杜茹卿 |
第一條 |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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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院設立「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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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院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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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以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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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本院各系推薦1名學生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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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各項決議須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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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於各系所設系所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之,經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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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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