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資訊學院
業務承辦人: 杜茹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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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設立「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
審議本院各系所之課程規劃相關事項。
二、
審議本院各系所專業必、選修課程及學分數。
三、
審議本院跨系所之課程。
四、
協調與整合本院的開課資源及師資。
五、
審議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院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院長、各系所主管及院秘書,任期以其主管職務之任期為準。
二、
教師代表:各系所課程委員會召集人。如召集人與系所主管為同1人,則由系所課程委員會中另選1人擔任之。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以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本院各系推薦1名學生代表列席。
第六條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各項決議須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第七條
本會於各系所設系所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之,經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