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
法規類別: 師資培育中心
業務承辦人: 李佳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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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一、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下列學生得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
(一)
於其他師資培育大學曾經具師資生資格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轉入本校或當學年度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經本校同意並經審查通過後獲准將他校與本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資格轉入本校者。
(二)
曾在其他師資培育大學具師資生資格所修習教育學程學分且持有修習教育學程證明,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後修習與原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師資生。
(三)
曾在其他師資培育大學具師資生資格所修習教育學程學分且持有修習教育學程證明,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後修習與原校不同師資類科之師資生。
(四)
自98學年度起,本校非師資生修習本校教育學程課程,而後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者。
(五)
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未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畢業或喪失師資生資格,再次取得與其所修相同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者。
三、
經審查通過符合前條第一、二款規定者,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學分;符合第三、四款規定者,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四分之一學分;符合前項第五款規定者,抵免學分數經本校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審議,學分最高得抵免五分之四學分。
四、
申請時間:申請抵免學分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抵免或採認,並應於獲准修習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三週內提出申請。
五、
申請必備文件:
(一)
本校教育學程學分抵免申請表。
(二)
原校畢(肄)業歷年完整成績單正本。
(三)
若原校開設之課程名稱與本校不同,須檢附原校課程之授課大綱。
(四)
若原校畢(肄)業成績單無法證明所修學分為教育學程學分,須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六、
辦理流程:
(一)
申請者填寫本校教育學程學分抵免申請表。
(二)
申請者將申請表及申請所需文件,送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審查,逾期不受理。
(三)
本中心主任邀請相關教師組成審查小組,依本要點相關規定進行嚴謹專業之審核(包括教學目標、課程內涵、修習要求與學生資格條件等),本中心得視需要要求學生提供原修習科目之相關資料,或以測驗方式認定是否准予抵免。
七、
抵免學分之範圍:
(一)
以學生甄選通過成為師資生當學年度適用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所列之必修及選修課程為限。
(二)
擬申請抵免之學分,以近十年內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為限,且不得以學分數少之課程抵免學分數多之課程。
(三)
(分科/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領域)教學實習課程,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四)
擬抵免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已採計為原畢業學校主修學系(所)畢業學分,不得抵免(大學畢業於師範大學、教育大學及一般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所者除外)。
(五)
他校非師資生於原校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不得辦理抵免。
八、
抵免學分以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及科目名稱略異而內容相同者為原則。他校所修習獲准抵免之學分於教育課程修習科目及學分表上註明「抵免」字樣。
九、
自103學年度起,有關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32學分,應依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規定辦理,不受本要點抵免學分數上限,申請抵免之學分亦無十年內之限制。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及本校學則與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師資培育中心會議決議,送人文暨社會學院院務會議審議,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陳報教育部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