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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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師資培育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李佳榕 |
一、 |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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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下列學生得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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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經審查通過符合前條第一、二款規定者,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學分;符合第三、四款規定者,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四分之一學分;符合前項第五款規定者,抵免學分數經本校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審議,學分最高得抵免五分之四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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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時間:申請抵免學分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抵免或採認,並應於獲准修習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三週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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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必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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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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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抵免學分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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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抵免學分以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及科目名稱略異而內容相同者為原則。他校所修習獲准抵免之學分於教育課程修習科目及學分表上註明「抵免」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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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自103學年度起,有關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32學分,應依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規定辦理,不受本要點抵免學分數上限,申請抵免之學分亦無十年內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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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及本校學則與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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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本要點經師資培育中心會議決議,送人文暨社會學院院務會議審議,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陳報教育部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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