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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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資訊應用組 |
業務承辦人: | 邱嘉信 |
附件: |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為落實本校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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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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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委員由副校長、各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及各學院院長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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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置執行秘書1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兼任,負責綜理本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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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下設工作小組(如附表),統籌各項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管理作業規劃並執行本會決議及所有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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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本會委員代理之。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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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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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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