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教學評量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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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翁國仁 |
一、 |
本校為瞭解學生對教師教學的意見,協助教師改進教學,提升教學品質,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教學評量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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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每學期所開授之課程,除研討類、書報討論、專題製作、專業實習、勞作教育及研究所論文寫作等課程外,均應實施教學評量。如為多位教師共同合授之課程,3位以上合授或教師於該學期因故請假超過6週之課程,不施作教學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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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校教學評量內容與格式等由教務處統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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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教學評量問卷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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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教學評量分期中及期末評量,實施時間期中評量為期中考前1週,期末評量以期末考前第3週起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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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教學評量統一由教務處課務組通知學生施測,學生該課程出席時數達2/3者,始得對該課程進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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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教師教授單一班級課程評量結果之有效份數在2人(含)以下或未達3%者,得不列入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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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教學評量結果統計報表,陳校長核閱後,分送各院、系、中心主管及任課教師參閱,作為教學改進之參考,並送教務處作為提升教學之統計、分析與輔導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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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教師不得以威脅、利誘、利益交換或其他不當方式引導學生反映意見。任課教師若有不當行為經檢舉查證屬實者,由教務處課務組做成紀錄送各系、院(中心)及人力資源處備查,並列入教師聘任、評鑑與升等之審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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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教師單一班級課程評量結果低於3.20(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並有下列情形者:
未來2年不得再教授該課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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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教師教學評量結果之總授課教學評量平均值達3.60(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者為通過,未達者則為不通過,不通過者應配合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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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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