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教學評量實施要點
法規類別: 課務組
業務承辦人: 翁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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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一、
本校為瞭解學生對教師教學的意見,協助教師改進教學,提升教學品質,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教學評量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每學期所開授之課程,除研討類、書報討論、專題製作、專業實習、勞作教育及研究所論文寫作等課程外,均應實施教學評量。如為多位教師共同合授之課程,3位以上合授或教師於該學期因故請假超過6週之課程,不施作教學評量。
三、
本校教學評量內容與格式等由教務處統籌訂定之。
四、
教學評量問卷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學生自我評量。
(二)
學生對本課程任課教師評量(含教科教材、教學方法、教學內容、教學態度及課堂管理)。
(三)
偵錯題。
五、
教學評量分期中及期末評量,實施時間期中評量為期中考前1週,期末評量以期末考前第3週起為原則。
六、
教學評量統一由教務處課務組通知學生施測,學生該課程出席時數達2/3者,始得對該課程進行評量。
七、
教師教授單一班級課程評量結果之有效份數在2人(含)以下或未達3%者,得不列入統計。
八、
教學評量結果統計報表,陳校長核閱後,分送各院、系、中心主管及任課教師參閱,作為教學改進之參考,並送教務處作為提升教學之統計、分析與輔導之參考。
九、
教師不得以威脅、利誘、利益交換或其他不當方式引導學生反映意見。任課教師若有不當行為經檢舉查證屬實者,由教務處課務組做成紀錄送各系、院(中心)及人力資源處備查,並列入教師聘任、評鑑與升等之審酌資料。
十、
教師單一班級課程評量結果低於3.20(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並有下列情形者:
(一)
該單一班級課程教學評量問卷有效填答率達50%以上。
(二)
教授該課程2次以上。
未來2年不得再教授該課程為原則。
十一、
教師教學評量結果之總授課教學評量平均值達3.60(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者為通過,未達者則為不通過,不通過者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
需參加教師教學輔導,實施方式另訂之。
(二)
專任教師次學期不得超鐘點。
(三)
其餘聘任、升等、評鑑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