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與各高中職策略聯盟學校學生入學成績優異獎學金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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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註冊組 |
業務承辦人: | 李家欣 |
第一條 |
為鼓勵優秀之高中職策略聯盟學校畢業校友就讀本校大學部,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與各高中職策略聯盟學校學生入學成績優異獎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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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策略聯盟學校畢業校友錄取且註冊為本校大學部四年制學生,並符合下列入學資格者,頒發入學績優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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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獎學金於入學第1學期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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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經核定已受獎之學生,若於入學學期內因故辦理休學、退學或轉學時,應繳回原領取之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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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獎學金所需之經費,由本校學雜費提撥之獎助學金項下支應,獎學金金額依當年度之預算,每學年檢討,並由教務處會簽學務處後陳校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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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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